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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14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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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如何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2、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学生学籍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期间可以享有那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在居住地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享受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

(四)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凭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七)本自治区户籍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办边境通行证;

(八)参与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九)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十)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转学申请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学申请,向居住地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学,接收学校学位不足、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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