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我区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区使用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及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上缴自治区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审核批复全区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核绩效目标,分配下达市、县(区)彩票公益金,监督全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组织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制度,公开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情况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核绩效目标,监督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组织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实施,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将核定金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九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附件3),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上一年度应缴自治区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群众体育项目;
(二)竞技体育项目;
(三)青少年体育项目;
(四)体育产业项目;
(五)其他扶持体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留成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分为自治区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区)支出两部分。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市、县(区)彩票公益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配,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安排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核执行:
(一)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自治区部门支出预算以及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自治区部门支出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体育局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加强与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部门预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分配市、县(区)建议数,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1. 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以下程序审核执行:
(1)彩票公益金分配,按照人口、财政困难程度、彩票公益金管理、绩效评价及其他特定条件等因素,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2)各市、县(区)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在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包括“中福在线”返还市、县(区)彩票公益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备案。
2. 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以下程序审核执行:
(1)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市、县(区),应当向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含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基建项目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批文等材料;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2)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部分项目可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确定,并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3)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市、县(区),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
(四)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民政、体育部门以外),按照自治区对市、县(区)项目法分配原则申报。
第十七条 补助市、县(区)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按照规定使用范围,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市、县(区)留成的彩票公益金,由市、县(区)财政局商同级民政、体育等部门,严格按照彩票发行宗旨和同级政府确定的使用范围进行分配使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核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当年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自治区本级结余资金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使用;补助市、县(区)结余资金由同级民政、体育等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四)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宣传材料、宣传品中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年度全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对彩票公益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彩票公益金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各市、县(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在收到自治区彩票公益金资金后45日内将本地区、本部门的绩效目标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备案。市、县(区)财政、民政、体育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体育、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年度执行结束后,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民政和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宁财(综)发〔2008〕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