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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12-01-09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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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2012-01-09 15:55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居民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通过调研问卷、召开听证会及参照毗邻市县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物业服务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办公、生产、商业等房屋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性服务包括房屋管理、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秩序维护、绿化等;

公众代办服务包括代办水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的个别需求提供的服务。

2、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149号)精神和毗邻市县的收费标准,我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四个等级制定指导价格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普通住宅小区一级物业服务费为:0.40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二级物业服务费为:0.30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三级物业服务费为:0.22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四级物业服务费为:0.16元/月.m2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在对应等级服务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20%收费。

3、交通工具看管费:

(1)机动车辆临时停放费:2元/辆次 (4小时以内),4-12小时3元,过夜5元,包月50元,在固定地点停放负安全责任。无固定泊位或有私人车库的,征收10-20元卫生和道路维修管理费,不负安全责任,负责摆放有序。

(2)摩托车看管费:7.00元/月辆,(4小时以内0.50元,),4-12小时1元,包括过夜,在固定地点停放负安全责任。

(3)助力车、电动车看管费:5.00元/月辆,(4小时以内0.30元,),4-12小时0.60元,包括过夜,在固定地点停放负安全责任。

(4)自行车看管费:3.00元/月辆,(4小时以内0.20元,),4-12小时0.50元,包括过夜,在固定地点停放的负安全责任。

4、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达不到四级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0.16元/月. M2。(按建筑面积)。

5、其他特殊服务和商业用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

6、公共设施部分小型修理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大型维修在保修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由建设部门协调开发商维修。保修期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由建设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协商提出维修方案进行维修;筹备了物业筹备金的小区使用专项资金,未筹备专项资金的小区,属于公共部分的费用由住户分摊或联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其它供水、供暖、供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主管道(线路)由企业依法自行维修。所有属于住户私人自家的维修,费用由住户个人承担。

7、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须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并报建设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审核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带建设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审核的等级证明和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确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公司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及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8、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各服务小区建立服务质量与收费相关联的联动机制,平时由建设部门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提出降级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降级收费。

9、价格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建设部门和房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监督,发现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服务质价不符,不按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不服务现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10、建设部门和房管部门要监督商品房开发商移交各种资料,并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梳理清各种隐患问题,同时要形成合同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要明确服务和管理责任,防止以后上下水、供暖、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电信、房屋等方面因开发商的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出现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扯皮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不具备移交管理的小区坚决不能勉强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11、本方案自二O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试行)。

12、本实施方案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红寺堡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附件【红寺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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