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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时间:2012-01-09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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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2012-01-09 17:07  

 

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反映全区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及时充分宣传红寺堡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

政府新闻发言人分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

区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区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或一名副职领导担任。

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区政府和部门的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区政府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等的新闻发布;召集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研究新闻发布工作。

(二)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负责审定本部门新闻发布活动方案,包括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等;负责接受记者采访,披露可公开报道的信息。

各部门的新闻发布权限与行政管理事权相对应,一般实行“谁负责、谁发布”。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三)区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

(四)本区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

(五)本区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通过网站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邀请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区政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区政府重要信息。

五、管理和批准

(一)常规性的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计划进行。

(二)涉及区政府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协商后提出,经区有关领导同意后举行。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四)未经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区政府各部门需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邀请记者范围等)报区政府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区政府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一般性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按照“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迅速向公众发布事件真实情况。

(六)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精心策划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机制,收集、分析境内外媒体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报道,及时核查其中的重要信息并研究对策,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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