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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4-23 来源: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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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2014-04-23 17:40  

 

 

 

 

 

 

 

 

 

为加快红寺堡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该园区是2013年10月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农业示范园区,也是目前红寺堡第一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园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的示范、推广和辐射带动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农计发〔2009〕33号),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寺堡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区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的实施。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和农牧局。

第二条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园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负责园区内申请入园企业项目洽谈、审核,按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用地分配意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负责对园区内项目建设技术指导、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负责协调园区水电路及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协调、建设进度安排、进度督促和监管;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搭台、企业运作、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标准化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园区招商引资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红寺堡区产业发展和园区布局规划,有相应的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三)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园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五)在红寺堡区登记注册法人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园区各功能区的建设要求、在园区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指导下,提供项目建设投资意向协议书,报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订项目建设投资意向协议书。

第六条 入园企业在与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项目建设投资意向协议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向区财政局缴纳200万元(根据承包土地面积确定)的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建成投运后,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予以返还。

第七条 入园企业在与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项目建设协议并提供勘界坐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规划报告),制定项目区平面布局图、建筑物单体设计、明确建设规模、资金保障和生产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不按期上报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入园企业在签定协议并全额上缴履约保证金,同时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规划报告后,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与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建设正式协议文本后,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入园企业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九条 入园企业在入园开工建设前,必须按照每亩1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红寺堡区财政局上缴30年的土地承包费,建设用地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入园企业在与区政府签定项目建设正式协议文本后,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办结开工前相关手续,企业必须在办结相关手续后10天内开工建设,否则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依据协议按国土部门相关规定供给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企业办公及生活用房等建设用地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的7%、总面积不得超过20亩(办公用房全部为简易房)。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区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设计的标准和规模进行建设,企业法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散户集资建设。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开工前,区人民政府为入园企业提供“三通”(通水、通电、通路)基础设施条件,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到户的水、电、路及场地平整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建设的养殖业项目,圈棚建设必须符合《宁夏标准化肉牛场建设规范》(DB64/T756一2012)和《宁夏标准化羊场建设规范》(DB64/T749一2012)标准。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若不能按期开竣工或不按进度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入园企业自己承担。超过竣工期限一个月仍不能完工或搁置不建而形成“烂尾”工程的,区人民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批复的各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并终止建设合同,入园企业前期投资不予退补,其固定资产收归国有。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不得对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建设用地进行转包、倒卖和改变用途。一经发现,区人民政府将无条件取消入园企业的入园资格,并终止项目建设协议,收回全部土地,入园企业前期投资建成的固定资产全部收归国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区农业产业扶持政策,享受红寺堡区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两级政策整合补助,不叠加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的种养植基地建成后,要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共同验收,种植业成活率达不到85%、养殖业存栏达不到85%的不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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