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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20/2023-00087
文号
红新政发〔2023〕23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新庄集乡
责任部门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14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庄集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庄集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易致贫人口就业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我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新庄集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新庄集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庄集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庄集乡乡域内人社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光伏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衔接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其他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事由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各行政村负责管理。

第三条 各行政村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申请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勤表、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 各行政村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行政村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乡政府备案。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乡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乡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行政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各行政村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乡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行政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乡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乡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可以续聘。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乡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反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乡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三)迟到: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九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乡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乡政府,经乡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入院住院证明)。否则,作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的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达到四次的全乡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的做待岗一月处理 (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乡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三次全乡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四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乡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乡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庄集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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