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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9/2021-00135
文号
红大政发〔2021〕95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大河乡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大河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09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大河乡农业灌溉用水运行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大河乡农业灌溉用水运行方案》的通知

为确保大河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规范灌溉用水管理,完善农业灌溉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灌区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乡农业产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领导机构

第一条成立大河乡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干事为成员,办公室下设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本方案,对全乡农业灌溉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村级用水协会及水管人员要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本办法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建立大河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一农民用水者协会一水管员的工程管理运行联络机制,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细化到每个工作环节。

第四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用水村组加强灌溉用水管理,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田间地头,切实做到适时、适量灌水,保证各类作物正常生长。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五条水权。农业灌溉必须按照年初制定的配水计划和红寺堡区水务局核定的水资源进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红寺堡区水流产权确权到各支口(村)水资源的使用权,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用水村组进行灌溉。

水量调度。

(1)用水计划申请、下达。乡农业服务中心根据红寺堡区水量分配方案及调度计划,结合各村申请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整核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统筹各类水源和各业用水需求,把农业用水细化分解到各支口和村组、用水户。

(2)水量调配

①各村支渠长根据灌溉进度提前15天向村委会提交用水调配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上报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准;

②乡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上报水务局调配。

乡辖区内部各支口水量调配由村委会提前10天向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人民政府将水量调配申请报水务局进行调配。

(3)售水时段。实行集中售水时段,即每年3月10日一3月30日为春灌售水期; 4月20日一7月30日为夏秋灌售水期;

第三章水费收缴及管理

水价。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引黄灌区水利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54)和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试行)〉的通知》(红政发〔2021〕1号)文件精神将我红寺堡灌区固海灌区的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

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等农业灌溉渠系终端供水价格调整为0.210/立方米农业灌溉高效节水点终端供水价格为0.339/立方(通过高效节水项目补贴,农业灌溉高效节水点终端供水价格为0.180/立方补贴标准:每立方米补贴0.159元,其中0.129元缴纳水费时直接补贴,通过核查复核批准后补贴0.03元)。骨干工程水价调整后此水价随之调整,水权交易继续执行水权交易水价标准。

水费收缴。除香园村碱井组315支口实行微信缴费平台便民试点外,其他各支口暂采取现金交费,由支渠长收取,缴入水务局农业水费专业账户,账户: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开户行:红寺堡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5001403700019-0004。支渠长凭交费组织灌水,用水户在灌溉期间发现不合理收费可以进行举报。对实行微信试点的用户,采取0.5%的固定额度缴费返现奖励优惠政策。

水费使用。由乡人民政府按照支渠口实际用水量(以水务局管理单位数据为准)乘以0.03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水务局提出拨付申请,经水务局复核后直接拨付至大河乡人民政府财务账户。大河乡人民政府按照支渠口实际用水量(以水务局管理单位数据为准)乘以0.02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各支渠口水管人员支付工资。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各村支、斗、农渠道管护维修(10米以下),支渠口至农田空流段水损,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水损等相关费用。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定额用水,均实行分档超定额累进加价,坚决抑制平均摊收和“大锅饭”现象的发生。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规定,超定额用水20% (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

  管理体系

十一乡级管理及职责。实行乡级负责制,在大河乡人民政府设立灌溉管理办公室,分管水利副乡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及运行;灌溉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灌溉管理的协调、考核、财务管理和统计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辖区内灌溉计划的上报,执行水务局下发的灌溉水量调度及组织协调各村灌溉、交费统计等事宜;

(2)负责与上级水管单位沟通协调,做好灌溉用水统计、村级水管人员管理考勤、业务指导,协调及向管理处基层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等相关工作,建立用水管理和收缴费台账;

(3)负责灌区灌溉进度、作物种植结构、灌溉面积、休耕及弃耕面积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水情、节水宣传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农业灌溉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6)总结上半年及全年灌溉管理情况,分析提出下一年节水思路及用水计划。

十二条村级支渠长聘用。村支渠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村选举产生的支渠长由村委会确认后上报大河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聘用并签订灌溉管理协议后报水务局备案,原则上每个自然村1名。具体职责如下:

(1)接受乡、村及上级部门对灌溉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参加水利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做好水情、节水宣传等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灌溉管理、协调等工作,做好与上级水管单位的灌溉用水协调、水量以及水费收缴、退还核算等工作;

(3)负责上报管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作物种植结构及面积,做好配水、水费统计等相关记录;

(4)负责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和农村水利突发事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支渠口水管员考核标准。支渠口水管员工资的发放与个人实际收缴的水费金额挂钩,对于水费欠缴的支口,不予发放该支口水管员工资,直至完成水费收缴,方可发放。各村级支渠长应履行好自身岗位职责,积极配合相关管理人员完成工作。

管理违规失职行为处罚

十四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为辖区灌溉管理运行的主要负责人乡水利干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村级水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凡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各自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各村用水协会责任人疏于管理等行为造成灌溉设施、设备损坏,水量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十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量;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红寺堡区大河乡人民政府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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