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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26-00032
文号
红政办发〔2026〕 9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4-0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红寺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主体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红寺堡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印发的《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红寺堡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吴忠市红寺堡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第一批)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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