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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9/2020-00065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7-10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红寺堡区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

就业交通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稳定和促进就业措施>的通知》(吴政规发〔202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政策,通过落实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降低疫情期间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外出务工人员出行成本,努力把疫情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切实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实施项目

(一)项目内容及标准

对红寺堡区疫情期间(21日起)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给予一定标准的外出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315日前自行赴省外转移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交通补贴,316日至331日自行赴省外转移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交通补贴,331日前自行赴红寺堡区外自治区内转移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300元的交通补贴,不得与《关于印发<红寺堡区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开发〔202012号)中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二)补贴对象

红寺堡区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人员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员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行政村汇总、公示(公示7天)上报所在乡镇;

2.各乡镇审核、公示(公示7天)后统一上报;

3.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7天);

4.资金发放(由人社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个人)

(四)申请材料

1.疫情期间农村转移就业补助申请表;

2.转移就业个人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或工资证明(提供工资证明的人员,需提供疫情期间外出转移就业备案证明或外出务工当天防疫健康码截图);

3.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个月以上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抓交通补助政策落实,按照从严从紧审核的原则,严把项目审核关,确保政策落实规范,经得起检验。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交通补贴政策制定、督促落实、汇总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和促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落实。各乡镇要立足职能职责,确保资金兑付顺利完成。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积极开展疫情期间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政策宣传,对申请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兑付规范有序,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附件:1.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贴申请表

2.疫情期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贴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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