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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20-00087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27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2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与管理,构建产权清晰、归属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农村集体合作,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科技化、专业化发展,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资产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全体社员民主协商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收益,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而组建的一种村集体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登记注册,持有法人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并逐步持有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林权证》、《农村集体房产所有权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证》,是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的主体和特别法人,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职责为:1.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水面资源;2.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3.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 X 乡(镇)党委和 X 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及社员权利义务

        第六条 社员资格认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2019 X X X时为本社社员资格认定基准 日。经认定本社共有社员(即:股东)X名。

第八条本社社员资格: 201910月 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具有社员身份的村民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本社社员资格的保留:201910月 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应该保留社员资格的村民必须保留其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条本社社员资格的丧失:201910月 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自动丧失社员资格情形的村民,应按其规定丧失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利:201910月 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201910月 日《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及股权变动

第十三条本社折股量化资产,截止到2019年年末经营资产为总股本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量化经营性资产如下:

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本社经营性资产   万元。用于折股量化的资产(总股本)     

万元。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个人股设置基本股。本社总股本为   万元,每股   元,量化   股。股东人数为      人。

(一)集体股   万元,量化   股,占总股本的   %(不高于40%),是由全体社员共同所有的份额。

(二)个人股   万元,量化   股,占总股本的   %(不低于60%),由符合本社条件的   个股东享有。其中: 1、基本股    万元,量化   股,占个人股总股本的 80%。凡符合本社条件的股东每人享有  股。

   劳龄股   万元,量化  股,占个人股总股本的 20%。是本社 18 岁以上股东享有的股份,其中,18 —35 (不含 35 )分配  股;35 —55 (不含 55 )分配  股;55 岁以上分配  股。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股权变动,参照《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五条 设立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该机构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组织社员组成。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者方有效,经村党支部、理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

第十八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社员;3.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4.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5.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7.审议、决定理事会或 1/10 以上合作社社员提出异议的事项;8.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村党支部委托或指定其他理事社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周岁至 55周岁,具有一定(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换届完成后的 30 天内重新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1.筹备组织召开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起草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审议;3.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4.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5.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6.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方履行合同;7.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9.履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3.代表理事会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4.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5.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社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3 人组成,设监事长 1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列席理事会会议;2.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3.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每季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4.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月/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1.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2.依法保守商业秘密;3.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4.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5.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6.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7.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的,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依法向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未经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12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公布。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 X 乡(镇)财务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务入账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1 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 X 乡(镇)财务,由乡(镇)财务记账员登记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的开支在 1000 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 元至 5000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审批;超过 5000元的开支,实现预决算管理,并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方可签名审批。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则、范围、程序等参照《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扩大再生产、服务群众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四十三条  允许从每年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 X 乡(镇)财务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社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五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度后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年115 日前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社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必须按照X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执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五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经X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意见并提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 201X X X 日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 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合作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X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我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      乡(镇)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吴忠市红寺堡区     乡(镇)      (    )

第三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及社员权利义务

第六条 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监事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等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18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5-151人,但社员代表不得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社员代表不得少于30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社员代表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18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2/3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设成员   名(一般3-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理事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监事会设成3-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
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监事会必须严格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2.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监督理事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理事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5.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二)监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监事会报告;

3.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二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3-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20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簿、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召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罢免结果应及时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村委会、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1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本社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理事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村委会、乡(镇)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接受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审计1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日起生效,并送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社员代表)签字:              


政策解读:《红寺堡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红寺堡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范本》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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