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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8-29416
文号
红政办发〔2018〕126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5-21
名称
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产业扶贫贷款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产业扶贫贷款工作补充实施方案

为规范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产业扶贫贷款,进一步加快贷款资金发放进度,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根据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支持红寺堡区产业扶贫合作协议》和《红寺堡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产业扶贫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红寺堡区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管理优势,调动各部门、各乡镇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开发银行“大额、长期、稳定、批发、低息”的资金优势及“融智、融资、融制”优势,加强政银担合作,采用市场化方式和手段,推动红寺堡区搭建机制、整合资源,持续放大财政资金撬动贷款作用,助力红寺堡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负责,平台公司落实,国开行扶贫贷款支持,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与国开行共同搭建红寺堡区开发性金融扶贫贷款管理体系,确保产业扶贫贷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贷款范围及对象

(一)贷款对象、申贷条件。

1.贷款对象。红寺堡区建档立卡户、一般农户、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主体。

2.贷款条件。经营主体负责人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征信记录,有一定偿还能力;户口在红寺堡区;在户口所在地常住;贷款资金要用于发展以养牛为主的养殖业以及红寺堡区具有明显优势特色的3+x产业(3代表葡萄、枸杞、草畜;x代表黄花菜、中药材等)等。禁止用于非生产领域,如购(建)房,婚丧嫁娶、投资理财等,以及国家禁止行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建档立卡户单户额度5-10万元,一般农户及产业大户单户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单户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农民合作社或农村资金互助社单户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担保平台担保基金的10%(600万元)。

产业扶贫贷款以3-5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年期利率4.75%),建档立卡户贷款额度在10万元内享受政府贴息。

四、贷款申报发放。

(一)贷款申报。

1.由村、乡两级组织筛选、推荐产业扶贫贷款申请人,审核产业扶贫贷款申请表;由乡政府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对申请人的身份、意愿、贷款金额、用途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形成调查报告,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将本次贷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由审核经办人、乡镇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申请审核汇总申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统贷平台。

2.统贷平台与担保平台不在逐户进行调查,只对乡村审核确认的贷款农户身份、贷款用途及产业情况进行贷前随机抽查核实,每批次贷款500户以下按5%的比例抽查,500户以上按3%的比例抽查,如抽查结果和乡村调查审核结果一致,担保平台提供担保,向开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统贷平台按国开行要求整理装订贷款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评审;如抽查结果与乡(镇)村调查结果不一致,不符合贷款条件,通知乡(镇)村两级对该批次贷款重新调查审核,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

3.种养殖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主体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产业扶贫资金等的借贷行为根据《开发性金融支持红寺堡区产业扶贫合作协议》和《红寺堡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产业扶贫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由乡(镇)和农牧局初审推荐,统贷平台和担保平台组织尽职调查,报国开行调查评审。

(二)贷款发放。

1.国开行组织评审,将最终通过评审的借款人名单通知统贷平台,国开行、统贷平台与用款人和代理结算行鉴定还款协议、委托发放协议和委托扣款协议,上述协议签订结束后国开行再与统贷平台签订汇总借款合同、与担保平台签订担保合同。

2.统贷平台在国开行和代理结算行开设“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划拨、贷款本息的归集。

3.国开行与统贷平台和担保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担保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统贷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结算代理行并向代理结算行出具支付令。

4.结算代理行根据与其与国开行和统贷平台签订的三方管理协议和国开行支付令的要求,按照统贷平台的贷款资金发放明细表批量发放贷款资金至用款人账户。

5.对于国开行评审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贷款,合作社及龙头企业需提供合法的反担保物,由担保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审议,并向国开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国开行、统贷平台、担保平台与用款人和代理结算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委托发放协议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委托代理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资金归还

1.本息到期前30个工作日,由统贷平台通知代理行及乡镇政府开展本息催收工作。在结息日前由结算代理行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应还贷款本息,并按照与国开行约定时间将贷款本息存入统贷平台在国开行开立的“贷款资金账户”。

2.对于贷款使用中所产生的利息差,由统贷平台自行负责筹集。利息差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自国开行发放至统贷平台在开行账户起,至代理行发放至农户账户止。

3.对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借款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贷款催收和制定相应贷款偿还落实机制。

六、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国开行产业扶贫贷款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真实、主体身份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经营情况真实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1.借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贷款使用计划执行,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2. 统贷平台与担保平台做好贷后抽查工作,每批次贷款500户以下按5%的比例抽查,500户以上按3%的比例抽查。如发现各乡镇对贷款对象调查审核不严格、报送借款人信息失真、贷款资金用途不规范等各类不良现象,及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整改。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报纪委监察委对村、乡两级经办人、审核人及负责人问责追责。

3.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扶贫产业贷款的申请资料和贷款使用情况由统贷平台与担保平台审核把关,对贷款对象调查审核不严格、报送借款人信息失真、贷款资金用途不规范等各类不良现象及时由统贷平台和担保平台组织整改,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报送纪委监察委对统贷平台和担保平台相关责任人问责追责。

4.开发性金融脱贫攻坚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报纪委监察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对拖欠农业小额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取消项目申报以及当年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各项补贴的资格;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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