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信发〔20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法〔2014〕201号)等文件要求与规定,为完善我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信访难案积案的处理,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复查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复查委员会及设立办公室
主 任:李 焜 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高建斌 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黄培成 信访督办局局长
马金平 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政府法制办、审计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教育局、信访督办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安监局、水务局、扶贫(移民)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规划分局、红寺堡镇、 太阳山镇、 大河乡、新庄集乡、 柳泉乡。
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信访督办局,黄培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复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区复查委员会职责。
1.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能,负责我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2.承办自治区、吴忠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3.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
4.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工作规范。
(二)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区人民政府复查范围的书面申请。对受理的复查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区职能部门代为复查。
3.负责复查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4.承办区复查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一)区复查委员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区人民政府复查的范围。对受理的复查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再根据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区复查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区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吴忠市红寺堡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加盖吴忠市红寺堡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三)对需要委托对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的信访事项,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对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意见,综合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区复查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再制作《吴忠市红寺堡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加盖吴忠市红寺堡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四)区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意见书报送吴忠市信访局,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有关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