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红寺堡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农村产权改革,防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两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产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
第三条 “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职责明确、快速有效、稳妥处置”原则,做到及时反映,认真负责,措施得力,高效低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寺堡区内发放“两权”抵押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设立红寺堡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纳入红寺堡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融资担保基金统筹管理。
第六条 金融办牵头,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金融便民服务中心,统筹管理引导基金,内设专人专户,负责基金资金配置。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防范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风险补偿基金于每年1月31日前存入合作银行专储账户,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补偿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仅用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代偿。贷款户逾期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即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申请使用补偿基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处置应经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金融办审核同意。
第三章 补偿程序和风险处置
第九条 借款人持《红寺堡区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批表》到村委会(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点)、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窗口申请,村、乡镇对其产权手续合法性、产权是否明晰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该产权有无纠纷、抵押、流转等情况,并签署意见,对符合借款基本条件的贷款户报送区金融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条 区金融便民服务中心汇总后转交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经营权权属、流转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流转经营权证》和《他项权证》,交由合作银行进行放贷审批。
第十一条 到期未偿还本息的贷款,逾期3个月可认定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组织清收,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贷款逾期30天仍不能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处置程序,进行贷款本息代偿。由贷款银行向区金融办、农牧局提出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按合作协议确定的负担比例(按风险补偿基金承担30%和合作银行承担70%比例承担风险)分摊进行代偿。风险补偿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代偿和退补时,承办银行需征得区金融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二条 代偿后,由区金融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联合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对代偿后又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按照风险代偿比例反向退补风险补偿基金;对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处置贷款人抵押资产,处置所得用于偿还银行本息;处置后的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金融办和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要加强风险防范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抵押贷款单位(户),区金融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户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