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2017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9号)精神,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辖区内流经的各条河流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建成红寺堡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并实施技术改造,争取到2017年年底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2.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2017年底,中水回用工程投入运行。确保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二)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摸底排查,并逐步开展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农田排水沟污染治理。利用现有排水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责任单位:红寺堡区水务局、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区、乡镇、村三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要将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通过以城带村、以镇带村、联村合建、单村处理、单村收集储存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村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建立环保管理长效机制,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垃圾清运设施有效管理使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率达到75%以上,有效解决在农村、农田、沟壑、河道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问题。(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2017年底,全面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和其他污染源现状以及环境保护管理现状,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和标识标志规定,依法清理、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红寺堡区水务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
1.开展企业排水达标监督工作,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并一律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标,且拒绝整改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关停。(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2.建立我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格化、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机制,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责任单位: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责任。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约谈其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已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