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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6/2019-00009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审计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审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8-23
名称
红寺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红寺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生态立区战略,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厅字〔20173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委管理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单位)、乡镇科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住建交通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参照《规定》对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重在责任、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领导干部岗位职责特点,依法依规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落实、责任履行、开发利用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意见。

二、项目计划和实施

第四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既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组织实施,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局在组织审计时,应当坚持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为主,采取独立实施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统筹实施,由同一审计组一并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局提出计划草案,征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意见,形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任中)审计计划建议名单,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组织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审计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可以依法提请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资料、有关政策法规、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项专项检查结果以及配合审计工作所需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局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三、审计内容

    第九条  审计局应当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及承担的目标任务,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以其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主线,重点关注以下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审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制度建立以及落实情况;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贯彻落实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主要关注有无贯彻执行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中央、自治区和吴忠市委、市政府及红寺堡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任务未落地等问题。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制定、批准、审批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中遵守资源环境生态法律法规情况;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建设项目中遵守资源环境生态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关注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损害资源和污染环境问题是否依法依规处理。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重点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情况;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情况;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情况;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地实施等情况以及效果。主要关注决策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因规划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等问题。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重点审查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确定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护、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落实河长制情况;其他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关注相关数据来源、生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数据不规范甚至擅自修改、伪造和虚报、瞒报数据等。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重点审查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情况;自然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情况以及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灾害)、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处置情况;干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以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处理情况;对以前年度中央、自治区和吴忠市及红寺堡区相关督察、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主要关注生态红线管控措施的执行效果,在当地影响较大、危害人民群众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有无因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引发区域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等问题。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重点审查与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的征管情况;国家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以及使用情况;用能权、排污权、用水权等管理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情况。主要关注有无资金安排不合理、分配不公正、使用不合规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有无骗取财政资金、谋取私利,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建设,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七)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四、  审计评价和标准

第十条  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事项,以审计对象任职前后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依据,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各年度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审计对象履职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业绩、主要问题以及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  审计局应积极探索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参考评价标准为领导干部任期内资源环境实物量和质量变化情况、约束性指标或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重大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毁损事件发生情况等3个方面,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

第十三条  评价等级界定原则。应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有关评价指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在计算审计评价指标数据时,还应遵循权责对应原则,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合理界定,分清前任与后任的界限。使用的数据应当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并保持相应数据的可比性、准确性。如果选择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五、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后,要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对审计发现的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事故等问题线索,需要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审计局应当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审计局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认真查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实行终身问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审计局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局。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材料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六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红寺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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