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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9-00100
文号
红政办规发〔2019〕2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5-1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衔接配合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衔接配合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衔接配合协作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9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

移交部门衔接配合协作工作机制

一、总则

第一条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协作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市辖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826号)吴忠市委《关于印发<吴忠市关于开展市辖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吴党发〔201815号)、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红党办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机制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是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民政、宗教部门。

二、厘清职责

第三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理清与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关系,应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得以该项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执法局行使而不履行监管职责;已纳入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不再行使。

第四条 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综合执法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配合,依法履行好权力清单范围内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职责。

三、信息共享

第五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和综合执法局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作出与综合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三)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六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执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备案。

四、联席会议

第七条 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综合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

第八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由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组织召开单位拟定议题,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队(负责人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

五、案件移送

第九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执法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综合执法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综合执法局及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等材料。

  第十一条综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职权范围的,或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应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提请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局在行使综合执法职权时,需要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协助配合的,相关部门必须协助配合;需要提供专业认定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执法协作文书,相关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局在处置违法事件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需要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立即认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隐患的领域和环节,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员到达现场进行执法。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涉及综合执法的领域要告知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应当派员参加。

七、学习培训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应当定期或通过轮训、专题培训、业务骨干专项培训、岗位交流培训、部门挂训、新法律新标准的出台及旧法修正修订专题培训、实践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指导熟悉综合执法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执法局开展对划转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及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应当及时通知综合执法局派员参加,提高综合执法业务能力。

八、信访办理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划转综合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制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受理。

(一)综合执法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直接答复;法律规定可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移送或涉及监管问题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移交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处理。

(二)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经初步调查,应由综合执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形成相关书面材料移交综合执法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案件移交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综合执法负责答复。

(三)其他非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首问责任部门书面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负责办理、答复。

九、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和综合执法要切实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的责任,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和效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区人民政府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衔接协作配合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将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衔接配合协作机制履行情况纳入年终效能目标考核

本工作机制自20196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531日。



政策解读:《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与行政执法权力移交部门配合协作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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