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37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3〕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做好城市管理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宁建督发〔2018〕19号)文件规定,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威慑、打击能力,维护综合执法良好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综合执法局应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做到移送有程序、受理有立案、处理有依据、反馈有记录。
第二条 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加强对综合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对常见涉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梳理,对案件查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规范、指导与说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与综合执法局密切协作,共同构建联合防控惩戒机制,提高城乡管理整体效能;对综合执法过程中突发情况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须立即出警予以配合;严厉打击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综合执法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条 检察院应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综合执法局在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检察文书后,应认真组织研究,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检察院对综合执法局的整改措施应当跟踪监督,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督促检查;应当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工作,在综合执法局设立检察室并派驻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综合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条 法院应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支持,在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的案件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 司法局应做好驻队律师的推荐选派工作,完善律师参与综合执法机制;积极参与重大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
第八条 监察委应加强对综合执法局的监察,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综合执法局应和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办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包括公安机关录入的居民身份信息、交通视频监控、法院建立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司法局开展的相关法律援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共享信息的管理,严格遵守共享信息的使用权限,防止共享信息泄露。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应和公检法司等部门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及时解决综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衔接专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由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机制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