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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9-00005
文号
红政办规发〔2018〕3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2-10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

  

红寺堡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  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

(二)  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交通劝导、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四)  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农村建档立卡公益性岗位须经扶贫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由人社部门审核。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

公益性岗位由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岗位使用需经个人申请、基层初审、媒体公示、组织审定等程序。

(一)申请。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民生服务站提出申请。2.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须持红寺堡区扶贫部门核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凭证资料,向户籍所在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二)审核。由乡镇(街道)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报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安排上岗。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对象,以安置具有红寺堡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13类困难群体为主: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女子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原则上按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复员退伍军人;

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1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农村建档立卡户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周岁以上的红寺堡区建档立卡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数量不低于计划人数的80%)。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劳动力,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公益性岗位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能力。

第八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空岗登记,统筹考虑各方面需求进行安置。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和财政部门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缩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须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按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安置流程进行补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不得自行将在岗的人员调整交流到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替换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根据岗位实际或参照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规定确定。因个人原因请假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核准,5天以上由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则上一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确因重大疾病和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二)不履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1230日前完成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对考核为优秀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及资金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工资和社保补贴方式:

1.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地区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当年标准执行。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上五险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应缴纳部分,由红寺堡区人社部门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红寺堡区人社部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地区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当年标准执行,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各乡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档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标准执行其中自治区统一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红寺堡区人社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红寺堡区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缴费缴费后凭缴费收据予以报销(已享受政府全额缴费补资助的,不予补助;享受部分缴费补资助的,予以补差;自行要求参加二档以上的按二档缴费标准补助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由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资金以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为主,地方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落实,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资金由人社局财政局积极争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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