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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9/2023-00532
文号
红农工小组办发〔2023〕2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0-07
名称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红农工小组办发〔20232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38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当依法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违法收取职工押金、保证金等,未按月支付及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均属于欠薪行为。

第四条  下列单位为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第(一)项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第(二)项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招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应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所辖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并设立举报(投诉)箱和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欠薪举报、投诉。

第六条  职工(农民工)有权投诉本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用人单位欠薪案件,有关单位应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七条  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对所辖用人单位按月进行排摸,及时确定欠薪预警用人单位名单。凡被列入欠薪预警的用人单位,由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应将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每年组织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不得少于两次,平时应掌握工资支付动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妥善解决,并随时上报。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对投诉、举报的严重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予立案查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快速裁定。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查处所辖用人单位的欠薪案件。公安、住建交通、应急管理、总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组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和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应纳入重点监控:

(一)拖欠职工工资超过两个月的;

(二)停产、歇业后职工工资未付清的;

(三)有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

第十一条  企业如确实因经营困难,或因不可抗拒情形,暂时无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10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自行延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标注黄色警示,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及时督促检查,保证劳动者工资按期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含)仍不改正,且该企业有批量裁员、濒临破产、停业、搬迁等情形的,将该企业及时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标注红色警示,发出预警通知书,启动欠薪预警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欠薪行为,涉及恶意欠薪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切实保障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和上级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一)建立欠薪预警情况通报制度。人社部门根据每月上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力措施,在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及时查处欠薪案件。

(二)建立清欠工资绿色通道制度。对发生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逃逸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业主,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人民法院应尽早采取保全等措施,快速受理、审判、执行用人单位欠薪案件;涉及用人单位破产,在资产清算时应依法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等应得待遇,切实保证职工工资待遇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和恶性案件,公安部门应及时介入,配合人社部门和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四)对无照经营又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封、处理,并配合欠薪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做好工资清欠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造成恶性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暂缓通过年检措施,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人社部门对拖欠职工工资违法案件、争议案件查处期间,应暂缓注销、吊销和变更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五)  对发生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信用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欠薪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的年度考核,对隐瞒所辖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事实,引发集体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六条  附则:本《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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