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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55/2023-00188
文号
红经普组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统计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统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7-27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努力”的原则,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及街道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23〕19号)精神,成立了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更好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责任,全面完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红寺堡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一)负责领导小组与办公室及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及时传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

(二)协调督查全区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统计局(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组建和经济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开展和保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以及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一)负责经济普查总体方案、单位清查方案、培训方案、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数据处理方案、宣传动员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二)负责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及资料开发应用阶段的技术工作;

(三)负责全区及太阳山开发区经济普查主要工作任务的安排及协调,完成各种会议及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工作;

(五)负责经济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和经济普查数据的发布;

(六)会同区委宣传部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吴忠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全方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宣传工作制定计划并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督促检查,突出各阶段的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动员、思想动员和组织经济普查实施动员;

(二)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运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和互联网等载体,宣传报道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和方法、义务和责任,使人们了解、支持、配合经济普查,为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对全区经济普查的重要会议、主要领导讲话精神、重大工作进行跟踪宣传;

(三)协调主体新闻媒体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四、区委统战部

负责协调宗教组织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名录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增加及撤销的单位名录资料;

(二)负责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宗教团体、宗教场所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三)在宗教团体、场所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四)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五、区委政法委

协调涉及经济普查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单位的事项。

六、区委编办

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按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成立的机关、事业法人和其他单位名录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增加及撤销单位名录资料;

(二)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三)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物资保障工作。

(一)负责经济普查物资保障及有关立项工作;

(二)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

八、区教育局

负责协调教育行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行业许可的单位名录资料;

(二)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各学校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三)配合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四)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五)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九、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单位清查与现场登记时协调工业企业、商贸企业配合工作;

(二)协助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三)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四)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社团、民办非企业、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名录及红寺堡区行政区划方面事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村(居)委会和其他单位名录资料;

(二)按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提供清查摸底后新增加及撤销单位名录资料;

(三)20239月底前提供全区最新行政区划数据;

(四)协调全区涉及经济普查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乡(镇)、街道发挥网格化信息单位的作用,协调组织乡(镇)、街道发挥网格员作用;

(五)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六)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一、区司法局

负责协调司法行政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批的司法行业许可单位名录资料,并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司法行政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二)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三)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二、区财政局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经费工作。

(一)依照经济普查工作进度,按时拨付红寺堡区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

(二)协调落实本级经济普查工作经费预算;

(三)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协调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社保部门办理的参保单位名录资料;并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参保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二)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三)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四、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协调基础地理信息方面事宜。

(一)负责在普查区划分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辖区最新行政区划边界的地图,作为底图绘制普查区地图;

(二)在绘图技术上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协调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及运输业、公路交通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住建交通运输部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单位名录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增加和撤销单位名录资料;

(二)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三)配合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四)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五)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六、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负责协调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二)配合普查机构对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单位进行认定,并对取得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三)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四)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七、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卫生行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卫生部门依法审批行业许可经营的单位名录资料;

(二)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时协调卫生医疗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三)配合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四)在本单位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五)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负责协调企业名录和个体工商户情况等方面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辖区所有市场监管法人单位、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和市场监管其他单位名录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注册及注销单位名录资料;

(二)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相应资料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地址、负责人等资料;

(三)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抽调人员协助普查机构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四)配合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五)协助普查机构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六)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十九、区税务局

负责协调企业名录等方面工作。

(一)负责在单位清查前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所有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并提供清查摸底后新注册及注销单位名录资料;

(二)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分行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税收资料;

(三)配合普查机构对普查取得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四)协助普查机构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五)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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