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
《红寺堡区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20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宁开发〔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6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闽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类型划分。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公益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区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扶贫办、财政局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资产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对确权到本乡镇和行政村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 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到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贫困户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九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
第十条 扶贫资金到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到乡镇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区扶贫办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由区直部门实施区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所有,全部纳入区级直管范围,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备案。
(二)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乡镇备案。
(三)区级直管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国资公司委托经营。经营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扶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
第二十二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解决建档立卡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和激发内生动力。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
第二十三条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同时报区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产收益的分配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区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所有权变更各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扶贫资产所有权者不能私自处置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报备手续,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处置所得收益上缴区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护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管护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八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管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区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扶贫资产所在乡镇、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区级由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三级台账;乡镇级由乡镇扶贫办建立乡镇、村两台账;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管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