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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8/2020-00180
文号
红开发〔2020〕85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9-30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扶贫数据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扶贫数据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红寺堡区扶贫数据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

《红寺堡区扶贫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20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929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扶贫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六个精准的脱贫成效精准要求,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做到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册相符,真实反映红寺堡区攻坚克难取得的脱贫成果和脱贫实效,根据《自治区精准扶贫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扶贫数据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录入的涉及扶贫对象、帮扶主体、扶贫资金、项目库等(含国家新增功能模块)数据中归属红寺堡区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涉及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成员单位、乡(镇)和行政村。

第四条  精准扶贫数据质量管理包括数据采集维护、数据质  量管理、数据应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扶贫信息数据质量由区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总责,区扶贫办牵头管理,涉及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行政村负责落实。数据采集和维护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区、乡、村要建立负责数据质量管理的组织,实施三级监测管控体系。区级负责监测全区疑似问题数据及转发自治区反馈的问题数据,并通报相关乡镇、村。区、乡两级分别要确定至少2名信息员,部门要确定至少1名信息员(信息员为在编在岗正式干部),分别监管扶贫对象、帮扶主体、扶贫资金和项目库等方面数据质量,及时反馈数据质量整改情况和存在问题。每个村确定1名村级信息员。区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行政村,按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授权,组织业务骨干开展扶贫信息数据集中采集、更新完善和核实核准工作。乡镇按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授权,组织村级开展扶贫数据采集、核实核准和更新维护,负责行政村、自然村信息采集与更新。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负责本村扶贫数据质量日常工作。帮扶责任人负责帮扶建档立卡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扶贫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验。

第三章  采集维护管理

第七条  数据集中采集日常数据更新维护流程数据集中采集指国家、自治区、区级要求的集中数据采集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扶贫开发信息数据中扶贫对象、帮扶主体信息集中采集由乡镇统一指导协调,贫困村由包村领导、第一书记指导协调,非贫困村由乡镇、村两委指导协调,帮扶责任人配合采集核验。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在入户采集数据后使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APP提出录入(或更新)申请,由对应(镇)校验通过后录入(扶贫对的贫困村信息由驻村工作队采集维护,队长或第一书记审核后提出申请)。扶贫资金和项目库数据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 协调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采集录入或维护信息系统。

日常数据更新指扶贫数据日常变动。扶贫对象、帮扶主体数据日常更新由帮扶责任人负责提出,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核实确认后提交乡镇审核。项目库、资金数据日常更新由乡级扶贫专干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进行核实核准后更新。对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问题数据,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核实确认后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APP提出修改申请,乡级审核通过后修正。

第八条  数据更新周期。数据采集(维护)人员逐村逐户逐人逐项入户核实后及时更新数据。

1.扶贫对象基础信息每年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动态管理期间统一安排部署开展红寺堡区、贫困村和贫困户信息采集工作。日常扶贫数据更新,帮扶责任人按月核查帮扶对象数据,有变动信息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尤其是人口自然增减方面),乡村两级一周内审核完成并在系统中修改信息。

    2.帮扶主体信息应在相关文件通知下达后一周内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提出修改意见,乡镇审核后完成信息更新。

3.扶贫资金和项目库信息应按照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录入,2020年以前扶贫资金、项目库数据应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及时补录完成。

第九条    数据更新周期与问题数据整改期限不同。数据更新周期是指业务正常开展下更新数据的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数据更新。问题数据整改期限是指出现问题数据时完成数据修正的期限,原则上必须在上级单位规定时限内完成。  当出现问题数据时,不得以未到数据更新周期为由拖延整改。

第十条    进行数据采集或维护时,除国务院扶贫办或自治区扶贫办统一系统授权外其他情况均需乡镇向区扶贫办申请系统授权。区级扶贫办严格管理乡、  村两级数据采集和维护权限建立健全系统权限管理机制防止因不当授权影响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推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APP广泛应用,区、乡扶贫工作人员、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必须全部注册应用APP同时,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要帮助建档立卡户全部注册应用APP并义务指导建档立卡户自行核实核准本户数据。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评价分为三方面,系统数据信息间逻辑规则符合程度(以下简称账账相符系统数据信息与扶贫对象实际情况相符程度(以下简称账实相符系统数据与扶贫手册、佐证资料一户一档等档案资料相符程度(以下简称账册相符)。三个维度相互印证,其数据一致程度反映数据信息质量,体现脱贫攻坚精准程度和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账账相符以国务院扶贫办定期数据质量通报为主要衡量标准账实相符、账册相符以国家和自治区及系统数据的各类考核、评估,督查和报道、暗访等结果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通报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历次发布的扶贫数据逻辑规则,对县(区)信息数据进行系统筛查,按照不同规则等级对问题数据条数进行定量评价。【评价规则为:  一级规则数量*0.5 *发生次数)+二级规则数量*0.3 *发生次数+三级规则*0.2 *发生次数),得分越高,排名越低,数据质量账账相符程度越低。】

第十五条  账实相符、账册相符程度以国家或自治区开展的涉及数据质量工作的督查、评估、检查等作为评价依据。一般方式有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入户核实等。相关情况将根据实际反馈各乡镇。扶贫数据质量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乡镇要加强扶贫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一线数据采集或维护人员(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必须坚持实地进村入户核实核准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乡镇数据审核人员要熟悉各项数据审核规则,在数据录入环节及时反馈不符合规则的数据,监督村级实地核准,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其提交佐证资料备案;扶贫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检,及时向乡镇反馈抽检果。

第十七条    、乡、村要注重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和闭环管理,建立问题反馈和异常数据分类处理等纠错机制,实施跟踪问效,确保数据整改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级将合理安排部署数据采集维护和问题数据整改工作,给予充足时间保证入户核实数据质量。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协调指导相关行业部门、乡镇、行政村和驻村工作队  (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开展工作,确保数据口径、时点一致。

第十九条  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部门积极开展扶贫信息数据比对筛查工作确保扶贫信息数据与行业部门业务数据一致或符合逻辑,避免不同部门数据前后矛盾、冲突和两张皮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任务落实与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工作内容: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为重点,重点核实更新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人口基础信息、帮扶信息、项目信息,切实做到国办系统数据信息与贫困人口实际情况相符、与纸质备案资料相符、与系统规则相符。

(一)更新贫困户与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要及时掌握摸底贫困户与贫困人口信息的更新情况,重点关注人口自然增减、学生就学变更、健康信息变更等情况。根据贫困人口基础数据动态调整情况,要及时更新完善系统内基础信息。

(二)补录空白信息。在系统内全面排查户表、村表信息空白,补录贫困户劳动能力情况、耕地面积、文化程度、距离村主干道路距离、住房面积等信息,及时补充村表内空白信息。

(三)更新完善帮扶信息。重点对贫困村驻村工作队断档、贫困户帮扶责任人断档、帮扶单位无帮扶责任人、已结对帮扶责任人无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未结对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变更等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四)完善项目信息录入。相关成员单位重点对已完结项目但未录入受益贫困户等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查漏补缺,加快完善和录入进度。

(五)解决系统内逻辑性错误。重点排查已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脱贫标准、因病致贫脱贫户有患病成员但未参加大病保险、贫困户因残致贫但家里无残疾人口、享受低保或五保家庭无低保金和五保金收入、与户主关系与性别对应关系异常、户主与配偶同性别、其他致贫原因与主要致贫原因相同、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为因病或因学但家庭成员均健康或无学生等逻辑性错误,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工作方法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导出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等基础数据台账,按照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验规则进行排查,检索错误数据信息。对排查过程发现的疑似问题各乡镇要组织各级帮扶干部认真开展错误数据排查工作,将排查出的错误数据进行备案登记各乡镇组织数据信息管理员在系统内集中修改完善。对核实的疑似错误数据,根据实际核实情况采取系统修改完善或纸质登记备案的形式确保系统数据与纸质档案、实际情况相一致。

注意关联问题在更新贫困户基础信息时,凡是低保户和五保户,必须要录入低保金和五保金;凡是因病、因残致贫户家庭成员中必须要有患病和残疾人口不能均为健康人口。在更新帮扶信息时,要按照先录入帮扶单位、再关联贫困村、再录入帮扶责任人最后结对贫困户的顺序依次录入,防止出现二次逻辑错误。

第二十二条    数据分析比对的职责及重点

(一)扶贫办负责全区脱贫攻坚信息数据协调管理工作,完成信息上传下达及部门横向沟通工作,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达到信息共享。组织核查国办扶贫系统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对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进行督查、考核。负责提供本单位实施的全部建档立卡户享受政策到村、到户花名册,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村、受益户,确保信息准确。

(二)各乡镇负责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及错误信息的修正核实工作。

(三)成员单位

1.公安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身份证号、死亡和注销人员信息工作负责完成信息系统身份证疑似错误信息核查纠错工作。

2.残联负责提供全区残疾人花名册(享受金额、取得残疾证时间);提供残疾人阳光助残等有关项目实施花名册,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户。

4.住建交通局负责提供享受危房改造受益户名单(备注改造时间和享受补助金额),与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系统内危房改造电子台账进行比对并在国办扶贫系统进行关联受益户;负责提供实施的到村项目清单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户确保信息准确。

5.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低保户花名册、孤儿花名册、特困供养人员花名册(备注领取金额、领取时限);负责提供全区实施的到村项目清单,并在国办扶贫系统进行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6.人社局负责提供全区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外出务工奖补花名册、公益性岗位花名册并在国办系统关联受益户;负责提供全区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花名册(备注领取金额),确保信息准确。

7.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全区大病、慢病、重病人员花名册;负责提供全区领取计划生育金花名册(备注领取金额和时间),确保信息准确。

8.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区建档立卡户享受产业到户项目花名册(备注补助金额)、边缘户产业到户项目花名册(备注补助金额)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户及查漏补缺受益户,确保实际享受人员与系统一致负责提供实施的到村项目清单,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9.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区享受退耕还林(备注面积和补偿金额)、生态护林员花名册,确保实际享受人员与系统一致。

10.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区享受教育扶贫基金花名册(备注享受时间和金额)享受其他教育资助花名册(备注享受时间和金额);负责提供实施的到村项目清单,并在国办扶贫系统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11.团委负责提供全区享受各类教育资助花名册(备注享受时间和金额),确保信息准确。

12.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区安全饮水改造花名册,并在国办系统关联受益户;负责提供全区到村项目清单并在国办系统进行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13.发改局(金融办):负责组织相关银行比对提供贫困户小额信贷花名册,并在国办系统关联受益户负责提供实施到村的项目清单,并在国办系统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14.统战部负责提供本单位实施的到村的项目清单,并在国办系统关联受益村,确保信息准确。

注:2014—2020年各类花名册20201015日前核实核准后提供扶贫办,以后每年度于101日前核实核准后提供扶贫办。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程①各部门对各类到户补助项目资金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纸质版备注享受户数及金额,花名册提供电子版)报扶贫办,扶贫办统一将各部门上报的花名册反馈乡镇乡镇根据反馈数据筛选出每户享受的项目清单,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贫困户项目清单反馈至帮扶单位帮扶单位组织帮扶责任人根据反馈的贫困户项目清单对照国办系统中贫困户脱贫措施、帮扶措施逐项逐条信息进行核实核对过程中发现反馈信息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在纸质版备注清楚并反馈乡镇,由乡镇统一对接相关部门,确保反馈信息与系统信息一致,信息一致后,帮扶责任人再次入户与帮扶户核对,对帮扶户不认可的信息再次反馈至乡镇由乡镇对接相关部门核实核准,最后完善修改帮扶手册、户说明

第二十四条   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与行业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中出现不一致情况时,由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同时核实修正。如果对信息数据、口径存在异议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行业主管信息数据为准,必要时由扶贫办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认定。

第二十五条  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数据质量提升和信息数据比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区扶贫办导出的数据,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比对、核查修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  出现以下情形或问题的,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即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一)  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扶贫数据采集和更新维护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国家和自治区及区级反馈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核实核准完成整改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扶贫对象反映问题属实而隐瞒不报或拒不修正完善的;

四)  由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不严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件的;

五)  未经批准发布、篡改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区扶贫办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信息质量开展考核评价。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系统信息数据评价考核。

(一)日常考核:采取查阅平台数据、实地核查、对比分析等方式对各镇和行业部门开展信息质量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予以通报批评,因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

(二)年终考核:区扶贫办根据日常考核所掌握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各镇、部门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差三个等次被评为差的,脱贫攻坚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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