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红寺堡区红柳沟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红寺堡区红柳沟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该项目位于盐兴公路南侧、团结村东侧,规划潜流人工湿地净面积2.12公顷(占地面积2.28公顷),实测净面积为2.114公顷(占地面积2.28);规划表流人工湿地0.23公顷,实测面积0.23公顷;规划在线监测房面积41㎡,实测面积44.7㎡,符合规划条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报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