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幼儿园、直属学校:
现将《红寺堡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学校接受社会资助管理规定》《红寺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寺堡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实施,根据《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宁教学〔2019〕2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寺堡区经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
第二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生活费的补助范围为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寄宿生和非寄宿生。
第四条 生活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习,积极上进;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确定“四类”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四类”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生活费按学期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在每学期的开学初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补助的学生一般在每年的春秋季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小学三年级以下的学生可由家长向学校递交申请)。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操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校群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政策;并告知家长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程序。
(二)组织申请:学期初两周内组织“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和《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困难核定:所有申请学生全部在资助系统里进行认定。系统内“重点保障人群情况查询”-“国家下发”里有的直接认定,系统没有的到区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比对认定,认定符合条件予以资助并留存比对认定盖章凭证备查。
(四)系统录入:所有比对成功的困难学生全部录入系统中困难学生认定模块下,按照优先程度确定困难程度。
(五)评审公示:学校成立“四类”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发放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拟资助对象的准确性;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困难学生生活补贴专项会议,研究资助工作;资助发放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家校群、校园自媒体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资助金额、家长姓名等,不予公示身份证号及家庭住址等,公示结束后形成公示结果经学校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发放。
(六)资料存档:统计学生监护人银行卡号,通过银行划转打卡方式发放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留存银行打款回单;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及监护人签字后作为“四类”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并存档。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八条 红寺堡区财政局 教育局每年分两次将寄宿生生活费预算指标,按补助标准及各学校贫困学生人数全额拨付到学校,由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四类” 学生生活费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监护人手中,严禁以现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学校要利用现有基础教育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有关部门和年级组、班主任等组成的“四类”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四类”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补助资金的“四类”学生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张榜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做好补助资金银行代发工作,同时妥善做好学校食堂就餐与学生缴费等衔接工作,加强寄宿生管理,严禁空挂床位,虚套冒领生活费等情况。校长是“四类”学生生活补助资金认定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校“四类”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严禁违规提标扩面。
第十三条 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传递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
第十四条 生活费发放不得按在校学生平均分配,不得轮流享受,不得截留挪用。对平均发放、轮流发放、不打卡发放、不公示发放、克扣挪用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教育局对生活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实施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红寺堡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红寺堡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接受社会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公(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受赠人)。
第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接受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入学机会等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五条 必须以法人(学校)名义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资助钱款、物品必须专账管理。
第六条 所有受赠钱款、物品必须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或学校教育设备支出,严禁用于办公支出、教师福利发放等。
第二章 捐赠接受
第七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必须召开校务会会议研究,根据捐赠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产品宣传或变相宣传等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接受捐赠。
第八条 社会捐赠需坚持捐赠人和受赠人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就相关捐赠事项形成书面协议(包括款物给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争议处理办法、合约时效等)。
第九条 受赠人在接受捐赠5个工作日内为捐赠人开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章(学校章)的合法收据。捐赠钱款专账管理、不得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条 凡涉及境外捐赠人捐资助学行为必须向教育局党委报告,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接受境外捐赠人捐赠。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活动均不允许出现商业性质宣传或其他商业性质活动。若捐赠物品为书本,则受赠一方党支部必须对受赠物品内容进行审查,凡涉及宗教、言论等敏感信息的物品受赠人拒绝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随时调阅捐赠钱款(物品)发放相关材料;受赠人应将捐赠与育人结合,培养受赠学生感恩意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必须使用全国学校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在社会资助模块下新建资助项目,如实录入发放名册及金额;社会捐赠为教学设备或仪器的参照固定资产账管理方法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捐赠必须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在公示单中不能公示学生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 校长作为接受社会捐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育局每年将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入校核查社会捐赠实施,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捐赠全部予以终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红寺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生、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认定机构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七条 各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
第九条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五)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等级管理。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困难、不困难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认定条件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家庭及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重点优抚(含特困供养)对象子女。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或困难等级。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型的。
凡是由财政供养和国企人员、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营业房产、有农村种植养殖示范大户、有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有非农用机动车辆的“六有家庭”,均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学生变动信息进行补缺一次。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校审核。
(三)提供证明。申请人(非学生资助系统中央下发)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提交时限为学校通知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
(四)信誉承诺。申请人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
(五)数据认定
1.中央下发数据认定。凡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重点保障人群中央下发数据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学校需导出各保障人群名册公示存档。
2.非中央下发数据认定。
本县区特别困难等级认定流程。
①.建档立卡、低保、孤儿。由学校(乡镇以中心学校为单位)按照学生申请分册汇总,开学一月内持教育局开具的数据比对函至扶贫、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成功数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②残疾学生、重点优抚对象(含特困供养)学生向学校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即可。
外县区特别困难等级认定流程。
①.建档立卡、低保、孤儿。提供三级证明原件(附件2)
②残疾学生、重点优抚对象(含特困供养)学生向学校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即可。
3.本外县区一般困难、困难认定流程。
由学校负责实施,通过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电话访问等形式确定。
各学段按照资助政策要求,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认定信息库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应用。义务教育阶段认定后,特别困难学生同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各项资助政策,优先享受学校各类捐款、捐物助学,每年重复享受各类捐款、捐物助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直接作为各类国家资助依据,优先享受校级助学资金(两者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对学生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专业):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年龄 |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 健康状况 | 身份证号码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 残疾学生:□是 □否; □其他经济困难类型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监护人) 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证实,如有虚报,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存档编号:
外在本就读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证明
红寺堡区 学校:
兹有 (户主姓名),身份证号 (户主身份证号)子女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 (学生身份证号)现在你校就读。该户为我村贫困户,贫困类型 (□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特困救助户、□残疾儿童)。
特此证明。
驻村第一书记(签字): 乡镇部门负责人(签字): 扶贫/民政(签字):
村委盖章处 乡镇部门盖章处 扶贫/民政盖
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亲爱的同学:
你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为使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建设人才,由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惠民政策。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达到精准资助的目的,同时知悉你的责任和义务,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你所提供的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
二、你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明显好转,要及时通知学校进行信息更新。
三、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来骗取国家资助而导致的个人征信污点等不良后果由自己负责。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上内容。
学校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学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监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