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2017年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全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鼓励“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我区脱贫攻坚。根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国发〔2016〕64号)、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计划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0号)、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商发〔2016〕44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互联网+商贸”发展的扶持政策》(吴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县(区)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扶持发展电子商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寺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孵化中心、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和电子商务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孵化中心。重点鼓励红寺堡区域内商贸流通、生产型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提供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学习培训、创业及相应服务。对服务平台运营1年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所及配套基础设施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帮扶政策落实到位,近3年内创业实体50户(以工商注册日期为准)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补;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补。
第五条 鼓励运营商、企业、创客团体和个人进驻红寺堡区电子商务扶贫创业孵化园,免费为运营商提供办公场所1间、办公桌椅1套、电脑1台,免费培训、免费推荐对外服务;对入驻后6个月内网上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无偿使用2台(套)办公电脑、桌椅并延期一年。
第六条 对入驻孵化园从事摄影、美工设计、统一包装、网店装修、代运营、培训等专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对带动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壮大、解决当地人员就业发挥重要作用,业绩取得明显成效的,经申报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业务量3%—10%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园开展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对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第三方网络新设立店铺且销售红寺堡区特色农副产品的,可根据企业(必须注册到红寺堡区)发展需要无偿在电子商务孵化园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鼓励扶持企业包装、销售红寺堡区所有农特产品,累计年内销售总量达到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含微商),根据销量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0.1万元、0.15万元、0.3万元、1.5万元、15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行业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红寺堡区域内商贸流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模式的给予奖励扶持。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2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其中网店销售额占3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网店销售额占4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开办网店。对在红寺堡区域内开办的以销售红寺堡区农特产品为主的网店、微商户,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突破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突破50万元(含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十条 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专门为电子商务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物流配送企业。鼓励邮政、快递、交通、电子商务等物流企业“进乡入村”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助力农村物流体系建设。
(一)鼓励和扶持第三方物流开展物流配送业务。对入驻孵化园的物流企业,政府免费提供物流运营场所,通过采购方式配备物流车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驾驶员工资(每月工资报酬最高不超过2000元),并补助20%的物流配送车辆燃油费用。支持邮政、通信和骨干流通企业等利用现有网络设施改造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有效解决农村物流配送最后1公里的问题。对乡镇与行政村之间的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物流配送给予补贴,10公里以内每单补1元;10公里以上30公里以内每单补2元;30公里以上每单补3元,50公里以上的,每单超过300元的,每单补5元。在乡镇设立品牌快递物流配送综合站点的,由注册地人民政府给予2年宽带资费和50平方米房租全额补贴。
(二)对于在乡镇设立物件配送点的物流企业,每年根据收发件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年度内全部发货收费总额的20%。
(三)整合利用社区物业公司及现有自提站、点、柜,设立综合服务站,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电子商务物流快递运营企业开展“从地头到餐桌”的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业务,探索创新农产品从生产基地直供城镇家庭及企业单位的配送模式。对于实施农产品同城配送的企业,按照配送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季度兑付1次。
第十二条 加大对电子商务优秀企业、乡镇、行政村、培训机构及创业带头人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根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业绩、效益、规模、就业情况确定10家电子商务企业为红寺堡区电子商务重点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获奖企业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重点企业,争取上级奖励扶持资金。
(二)强化乡镇电子商务目标管理。将电子商务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对年度电子商务目标任务考核业绩优秀的乡镇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6万元;三等奖2名,奖励5万元。
(三)评选“电子商务发展十佳村”。对年度业绩优秀的村进行奖励并颁发奖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鼓励红寺堡籍青年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工作。凡自愿到区内外电子商务院校或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学校学习的红寺堡籍青年,培训期间由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每月补贴生活费400元,培训一年以上的,每年补助生活费2000元(建档立卡户补助2300元);取得电子商务从业资格证并在红寺堡区稳定就业,电子商务销售收入1.5万元以上或带动本地20岁以上青年从事电子商务销售取得一定业绩(累计从业人员总销售收入不低于8万元),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0.5万元。在外地就业但每年能销售红寺堡区农特产品3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50万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万以上的奖励4万元。
(五)扶持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在线教育,积极利用网络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对于阿里、京东开办的网络付费课程,由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采取“统一购买、定点学习”方式,让更多电子商务创业者和就业者能够随时随地上网学习。对社会青年、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培训,年培训500人次以上、培训后学员开办网店30家以上、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经考核认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六)评选“十佳电子商务带头人”。对从事电子商务工作并带动群众开办网店,当年开办网店10家以上,且网店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带头人,年终一次性奖励1万元(建档立卡户奖励1.2万元)。对在贫困村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工作并带动群众就业,开办网店3家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带头人,年终一次性奖励0.6万元(建档立卡户奖励0.8万元)。优先推荐贫困村大学生村官、贫困户创业青年参选。评选“十佳微商带头人”,利用电脑或手机对红寺堡农特产品在网上销售的年销售额达到8万元的带头人,年终一次奖0.8万元(建档立卡户奖励1万元)6万元以上的奖0.6万元(建档立卡户奖励8千元)。
第十三条 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和个人培育研发适宜网络销售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对本地农产品首次实现网上销售、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自主品牌并形成一定知名度和销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其他扶持政策。
(一)凡在我区注册的网店及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吴忠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税收减免、融资担保、小微企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积极帮助孵化园、运营商、培训孵化机构、物流等企业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以解决电子商务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支持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红寺堡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组负责对全区电子商务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通过考评评选优秀乡镇。考评内容:
(一)领导重视程度。主要考评各乡镇成立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出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方案、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电子商务工作等内容。
(二)电子商务应用推广。主要考评各乡镇电子商务企业及网店数量、规模、销售量、交易额等内容。
(三)推进工作情况。主要考评本年度各乡镇电子商务工作开展、电子商务统计数据报送、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人员配备、宣传培训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情况。
(四)电子商务扶贫成效。主要考评贫困村电子商务网店建设、人员配备、大数据平台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录入、帮助贫困户增收致富,脱贫成效等情况。
第十七条 评选“电子商务发展十佳村”。具体考核内容:
(一)村级服务网点建设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村级服务网点培训宣传、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开展网络购物情况。
(三)村级服务网点指导开办网店的数量,组织本地特色农产品及手工艺品网络销售情况。
(四)引进快递物流企业情况。
(五)帮助贫困户外销农特产品,增收脱贫情况。
第十八条 网上销售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和个人,由红寺堡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点销售业绩进行统计审核认定,评定奖励结果。
第十九条 对网店店主同时开通多个网店的,销售额单个进行统计,不累计叠加。
第二十条 对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励的,只选择其中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出现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企业诚信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取消政策扶持、评先选优和奖励等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因虚假上报数据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等,一经查实后立即追回其所得奖金,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注销其营业证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红寺堡区工业和商务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