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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4/2018-87424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教育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8-0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
吴忠市红寺堡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特制定红寺堡区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是指在红寺堡区幼儿园就读的幼儿中,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学前教育儿童政府资助金的幼儿。

二、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幼儿应为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一)建档立卡户家庭的幼儿;

(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幼儿;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幼儿;

(四)城乡孤儿;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认定困难程度

困难情况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幼儿应得到优先资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即建档立卡户家庭和残疾的幼儿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幼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幼儿

1.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父母一方失业,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3.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4.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幼儿

1. 幼儿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认定原则

(一)认定工作主要以幼儿就读幼儿园为具体实施单位,园长为该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

    五、认定机构

(一)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工作,幼儿园具体认真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幼儿园应成立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园长担任组长,幼儿园教师为成员组成,并指派专人负责幼儿资助工作。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下学年一般继续予以资助。若遇特殊情况资助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改申请。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交

申请经济困难的幼儿,由幼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一年教育受助儿童资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幼儿须提供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材料复印件。幼儿园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待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后,幼儿园存档。

(二)幼儿园评审

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幼儿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以幼儿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幼儿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学前一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确定本校受助学生名单,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资助中心审核

资助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各幼儿园上报的拟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并适当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幼儿园予以倾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资助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反馈到幼儿园,各幼儿园负责从资助管理系统下载导入模板并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制成电子文档导入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经上级审核无误后导出,经园长签字后加盖公章与《申请表》及证明性材料等按学年装订存档。

七、后续管理与要求

(一)幼儿园应将贫困幼儿的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幼儿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幼儿园每学期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通过发信件、打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幼儿园应切实加强幼儿的诚信教育,建立幼儿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幼儿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幼儿园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全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核实家庭基本状况,并在每年12月份组织对部分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红寺堡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红寺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一年教育受助儿童资助申请表

幼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近期照片

家庭       住址

幼儿身份证号

 

 

所在幼    儿园

 

家长联系电话

 

家庭主    要成员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职业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

 

 

 

 

 

 

 

 

 

 

 

 

 

 

 

 

 

 

 

 

申请资助原因

 

街道办    事处(村委会)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幼儿园    初审意  见及公  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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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教育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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