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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6/2018-77320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8-31
名称
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区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要求,现就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推行“公建民营”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基本情况

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是我区2016年重点民生项目之一,占地面积5328,总建筑面积8750,设有250张床位。项目投资2710.5万元,目前已建成并计划于2018年投入运营,与红寺堡联合医院毗邻,是一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抚慰和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场所。为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以“公建民营”模式运行管理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转变政府职能,拓展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公建民营”实施内容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求和老龄事业发展需求,对红寺堡区第二敬老院采用“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即由政府投资完成基础建设、室内外装修、外网工程、水电暖气及全部运营设备后,将第二敬老院整体打包,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商的形式,出让经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对外营运中必须优先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剩余床位对外运营。实施公建民营后,第二敬老院所有权为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民政局作为监管责任主体,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运营方应具备的资质。

1.运营方应当是在工商行政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运营方必须热爱社会养老事业,必须有健康养老团队和经营经验,服务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3.运营方在合同签订30日内,需按第二敬老院配套设施投资的10%缴纳风险保障金(配套设施为政府购买的生活及照料设施、办公设施等),该保障金在运营期满运营商不再续约情况下经红寺堡区政府评估结束30日内一次性返还运营商。

4.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4〕42号),民办养老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20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处出具。运营方需出具符合第二敬老院床位数的流动资金验资报告。

(三)签订合同。

确定租赁关系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承租方、监管方、租赁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租赁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作为承租方,具体由民政局主管部门对第二敬老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聘用人员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维护等管理制度。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租赁物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政府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只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租赁方不得对敬老院的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不得对敬老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不得改变敬老院从事保障民生兜底和社会养老服务的用途。

(4)租赁方对敬老院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购置用于敬老院运营所需的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运营需要对敬老院进行内部装修装饰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5)对外运营的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承包时限、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按有关政策执行。

(7)监督机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由监管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①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②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③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⑤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⑥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⑦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⑧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⑨年审不合格的。
    
(四)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1)第二敬老院设有250张床位,在
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定价,面向有服务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运营方正式开展运营后,政府提供的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供养人员,费用由民政局按全自理人员现行政策53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给运营商,作为基础供养费用,此费用只得用于特困供养对象膳食及生活用品,运营方运行管理费用不得占用。运营商根据红寺堡当地消费水平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发改(物价)部门备案。对运营商收费标准超过基础供养部分,年底由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区政府预算安排。2018年所需资金由财政在预算内统筹调剂,2019年纳入财政预算(暂按60万元/年预算,其中生活补助资金30万元,运营管理补助资金30万元)。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的护理费、医药费等额外非基础性费用,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2)依据养老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合作运营周期确定为五年。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对运营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具体事项由民政局和中标方在承包协议中明确),整改不达标的终止合同。承包周期满后,评估优秀的可续签五年。运营方运营满十年后,政府将对敬老院进行新一轮招标,重新确定运营方,评估为优秀的可优先取得新一轮经营权。运营方须在合作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继续下一周期的合作。承包方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承包方无权处理。

(3)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试行意见》中相关要求,按照运营方收住的服务对象收取租金,收住政府保障对象的人数占80%以上,免收租金;收住社会老人为主的,前2年免缴租金,第三年开始根据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开始逐年收取租金,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养老机构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5%收取。根据文件要求,将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红寺堡区内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修及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并将国有资产收入纳入红寺堡区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为保证敬老院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按照《宁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中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区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顺利开展。

(二)建立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推动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实现国有资产与社会运营管理主体相结合的最大效益。

(三)坚持依法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责任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所有权方应当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指导运营方强化服务与管理。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

2018年8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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