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19时30分许,大河乡石炭沟村国道344路旁洗车点发生一起有限空间违章作业,造成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红寺堡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勘验现场、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1月31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红寺堡区“1·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大河乡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现为交通局)、红寺堡区总工会组成。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评估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依据吴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办法》,2025年1月24日,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安委办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组,深入大河乡石炭沟村发生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情况开展检查落实和评估,开展检查评估情况如下:
一、事故整改措施落实评估组
组 长:马 贵
副组长:郭 蛟
成 员:张振红 马宏武 田希宏 杨 磊 马 蛟
潘 鹏 蔺志宁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依据《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办法》,2025年1月24日,由吴忠市红寺堡区安委办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组,深入大河乡石炭沟村发生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情况开展检查落实和评估。评估组首先听取了红寺堡区大河乡和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整改措施和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事故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查看、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了评估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询问和现场实地查看,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防范措施落实了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事故发生后,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事故警示教育学习,吸取本次事故教训;
2.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重新制定了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加强公司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有限空间辨识,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对有限空间等实行作业票和领导审批后方可施工,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5.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已购买安全责任险。
6.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对国道沿线洗车行80余家进行全面摸排,共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执法车辆32辆次,入户摸排114家次,发放告知书104份,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和安全意识。
7.涉事“小杨洗车加水”点不再从事洗车加水业务。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意见
事故发生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对公司进行了一次风险隐患排查。但部分整改还不到位(如管理人员少,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性不强,隐患排查工作不够细致,驾驶员对拉运化学品存在潜在风险辨识还不够等),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还有待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履职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还有待于提高。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资料,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对全员开展了事故警示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企业全员学习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学习和宣传,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盐池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事故单位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
六、检查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企业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已对罐体清洗业务委托专业洗车行完成,但协议签订未明确安全责任。(已整改);
2.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已整改)。
建议整改措施:
1.清洗罐体内部有限空间作业时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完成,并监督清洗人员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开展作业。
2.开展罐体内部清洗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拉运货物的品类、化学成分、是否存在易燃剧毒等),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对红寺堡区“1·25”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和效果评估,认为事故单位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已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制定的事故防范措施,具备良好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盐池县安荣汽贸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