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保证我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相关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负责对全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文物保护及旅行社经营活动等文体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施管理。
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全民健身条例
6.旅行社条例
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五)规章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3.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及红寺堡区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电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组建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体系;
4.组织制定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
5.经常听取分管副局长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副局长
1.负责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领域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协助局长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
4.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执法工作的任务,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5.负责全局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管理,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6.定期向局长述职,接受工作监督和检查;
(三)执法队队长
1.负责统筹辖区执法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副局长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制定执法队日常巡查计划;
3.负责对辖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经营单位(场所)实施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5.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6.负责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政策法规学习,抓好队伍管理;
7.抓好文明、廉洁执法,依法行政的教育工作;
8.组织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执法队负责人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辖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经营单位(场所)实施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受理社会公众对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的举报、投诉,落实上级督办案件及信访、投诉工作;
5.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听证有关工作;
6.执法文书、案件文书起草和结案前资料的管理;
7.负责辖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市场经营单位(场所)档案建立工作;
8.完成局领导及执法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