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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4/2021-00062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13
名称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投诉举报的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投诉举报的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投诉

  

举报的方式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当事人的权利一:知情权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当事人的权利二:确认权

  

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当事人的权利三:申请回避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四)当事人的权利四:申辩权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当事人的权利五:听证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大额度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六)当事人的权利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行政机关则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这样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

  

(七)当事人的权利七:获得赔偿权

  

当事人违法要受到处罚,行政机关违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如果行政机关罚错了,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

  

12318 12345 0953-5086223

  

三、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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