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宁教基﹝2017﹞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自2014年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全国联网试运行以来,我区全面应用于学籍管理业务,实现深度融合,面向群众提供服务,有力提升了教育治理能力,提高了教育治理水平。随着各地各校管理实践日益丰富,一些学籍管理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亟待解决和规范。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文件的要求,教育厅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后对《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教基﹝2014﹞4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2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上一版的《实施细则》在转学时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宁夏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同时还需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在《宁夏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上盖章。
此次修订明确了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三、明确转学时间
旧版的《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转学办理时间,造成转学工作无序化;给学校、教育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与困扰。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明确了转学时间,规定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四、规范转学流程
由于此次修订简化了转学证明材料;因此对转学流程也进行了规范,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到其他省的,要符合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2、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安排入学;
3、对于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所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上传相关接收证明后核办;
4、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五、其他修订事项
本次《实施细则》还就高一年级下学期不允许办理转学、高三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不许留级,以及毕业证丢失后该如何申请高中学历证明等重新做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