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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9/2018-90081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大河乡
责任部门
大河乡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10-15
名称
大河乡行政权力事项梳理情况
大河乡行政权力事项梳理情况

大河乡行政权力事项梳理情况

填报单位:大河乡人民政府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调整意见

行政许可

共0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共1项

 

 

 

 

1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属地行使

保留

行政处罚

共3项

 

 

 

 

1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属地行使

保留

 

2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属地行使

保留

 

3

    对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

共0项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裁决

共0项

 

 

 

行政确认

共0项

 

 

 

行政奖励

共1项

 

 

 

 

1

    表彰、奖励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属地行使

保留

其他行政权力

共33项

 

 

 

 

(一)年检

共0项

 

 

 

 

(二)备案

共0项

 

 

 

 

(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共0项

 

 

 

 

(四)其他审批权

共0项

 

 

 

 

(五)审核转报

共0项

 

 

 

 

(六)行政调解

共3项

 

 

 

 

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属地行使

保留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属地行使

保留

 

3

调处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990〕第8号)

属地行使

保留

 

(七)行政监督检查

共0项

 

 

 

 

(八)其他

共30项

 

 

 

 

1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属地行使

保留

 

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第七条

属地行使

保留

 

3

    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属地行使

保留

 

4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属地行使

保留

 

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属地行使

保留

 

6

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户和其他生活救助;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给予救助。

属地行使

保留

 

7

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属地行使

保留

 

8

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属地行使

保留

 

9

组织本级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属地行使

保留

 

10

义务兵退出现役保障工作。

《兵役法》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迅速实施动员,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属地行使

保留

 

11

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国动委的领导下,落实本管辖区域内的国防动员任务。对公民进行战争性质、目的教育,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支援前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属地行使

保留

 

12

民兵工作

《民兵工作条例》乡镇、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属地行使

保留

 

13

临时用地规划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属地行使

保留

 

14

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进行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教育,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属地行使

保留

 

15

    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属地行使

保留

 

16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属地行使

保留

 

17

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属地行使

保留

 

18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属地行使

保留

 

19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属地行使

保留

 

20

人大议案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属地行使

保留

 

21

公文处理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属地行使

保留

 

22

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属地行使

保留

 

23

    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辅导业余文艺骨干和文化队伍

《文化站管理办法》

属地行使

保留

 

2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法》第十六条

属地行使

保留

 

2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属地行使

保留

 

26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属地行使

保留

 

27

贫困户建档立卡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开办发〔2014〕5号)《利通区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吴利扶贫办〔2014〕8号

属地行使

保留

 

28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关于做好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享受对象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属地行使

保留

 

29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属地行使

保留

 

30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属地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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