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文件要求标准补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附件: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帖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8〕43号)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 寺 堡 区 财 政 局
2018年5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文件要求标准补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附件: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帖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8〕43号)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 寺 堡 区 财 政 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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