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人社函〔2017〕19号
关于征求《红寺堡机关事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乡镇、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科学优化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负责起草了《红寺堡机关事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交流轮岗人员的摸底统计工作,于2017年4月6日18点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雷晓静
联系电话:5099700(传真)
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综合办公室
附件:《红寺堡机关事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5日
红寺堡区机关事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科学优化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发挥干部专长,使干部在多岗位上得到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激发干部人才队伍的内生动力和整体活力,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有效预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发生,推进廉洁型、效能型政府建设,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和《红寺堡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流轮岗的对象 原则 时限 方式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公开、合理、高效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人岗相适原则。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三)培养锻炼原则。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激发活力原则。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原则上进行一次轮岗,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轮岗交流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单位、岗位之间进行的岗位调换。主要方式有3种: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
(一)跨单位交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轮岗(包括机关单位与各乡镇间的人员交流轮岗);
(二)系统内交流是指农牧、林业、卫生、教育等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部的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轮岗;
(三)单位内轮岗是指全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交流轮岗。
第三章 交流轮岗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
(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二)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三)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四)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3年的;
(五)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六)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七)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八)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九)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六)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包括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尤其考录(聘)用到乡镇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允许交流轮岗或调动;
(七)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四章 交流轮岗的纪律
第八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编制配备;
(二)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
(五)违反上述交流轮岗纪律的单位或当事人,由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交流轮岗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轮岗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轮岗审批。区委组织部负责区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及所属事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审批。
区人社局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审批。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所涉及的各类交流轮岗,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委派会计的交流轮岗具体事宜,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六章 交流轮岗的程序
第十三条 调出、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提交交流轮岗人员申请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交流轮岗事由并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配合调出、调入单位对拟交流轮岗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经考核符合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由区委组部、区人社局提交区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人员交流轮岗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轮岗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度化、经常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