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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食用、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通告
时间:2026-05-26 来源: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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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加强辖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生态平衡,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筑牢辖区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寺堡区生态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全域保护范围与保护对象

红寺堡区全域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保护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各类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含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上述野生动物个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害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及生存栖息环境。

二、全面严禁各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辖区内严禁一切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严禁非法猎捕、杀害、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铁夹、网套、弹弓、气枪等禁用工具和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严禁夜间照明猎捕、围堵猎杀、设套诱捕等各类非法狩猎行为。

2.严禁非法食用、滥食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自治区重点保护、“三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杜绝各类非法野味食用行为。

3.严禁非法收购、贩卖、销售、运输、邮寄、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未经许可私自繁育、驯养野生动物。

4.严禁餐饮酒店、农家乐、烧烤摊点、农贸市场、电商平台、商超店铺等经营主体,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制作、售卖野生动物菜品,禁止发布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广告信息。

5.严禁为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提供场所、工具、仓储、运输、宣传等便利条件。

6.严禁非法采集、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栖息地,干扰、破坏野生动物正常栖息、繁衍活动。

三、从严追究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食用、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举报,健全奖惩机制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主动举报各类非法猎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责。

举报电话:0953-5090170



吴忠市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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