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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套沟砖瓦用粘土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6-03-02 来源:红寺堡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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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套沟砖瓦用粘土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鑫凯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套沟砖瓦用粘土矿水土保持方案的函》(鑫凯园字〔2026〕01)已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套沟砖瓦用粘土矿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修改完善,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套沟砖瓦用粘土矿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羊坊滩村,属新建项目。202615日,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下发了本项目的采矿许可证(证号:XC6403032025127160000001)。项目规模为年开采砖瓦用粘土原矿20t,矿山服务年限25.40a,项目基建期主要建设内容为露天采场(基建平台和临时办公生活区)1处,供电线路2.0km

项目占地22.45hm2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主要为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和裸土地。项目基建期土石方挖方7.31m3,填方0.42m3,余方6.89m3全部综合利用于合成加工制砖。项目总投资876.1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30.56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3月开工建设,20268月基建完工,基建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2.45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范围、时段划分及方法。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六)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05.8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2.45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的破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同时,要做好运行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严格履行运行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项目开工前,公司须将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相关资料报送我单位,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单位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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