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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使用非法狩猎工具伤害鸟类的通告
时间:2025-08-26 来源: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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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群众:

为有效保护鸟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使用非法工具狩猎、伤害鸟类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本通告所列或法律明令禁止的狩猎工具猎捕、杀害鸟类。

2.严禁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

3.严禁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受保护的鸟类及其制品。

4.严禁为非法狩猎行为提供工具、场所、技术或其他便利条件。

二、常见非法狩猎工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工具因其对鸟类种群具有毁灭性、无差别伤害性,且手段残忍,均被明令禁止用于狩猎鸟类:

1.弹弓、钢珠弓等弹射装置:特别是加装红外瞄准器、威力巨大的专业弹弓,已成为威胁城市和郊区鸟类的主要工具之一。

2.猎套、猎夹、滚笼、扣网、吊杆套等陷阱类工具:这些工具设置隐蔽,无差别捕获,造成鸟类非死即伤。

3.毒饵、毒药:使用剧毒物质浸泡或涂抹饵料,不仅导致鸟类中毒死亡,还会污染环境,进入食物链,危害其他野生动物乃至人畜安全。

4.粘网(捕鸟网、雾网)、拦网:网眼细密,鸟类一旦撞上便无法挣脱,常因惊恐、挣扎、饥饿或脱水而死亡。

5.电击装置(电媒、电猫):通过高压电瞬间击杀,对鸟类和操作者本人都极其危险。

6.诱捕装置(声媒):使用电子设备播放鸟类鸣叫,引诱其进入陷阱区域,进行诱捕。

7.气枪、气步枪等枪支:未经公安部门特许,任何个人严禁使用枪支进行狩猎。

其他任何危害鸟类生存、繁殖的装置和工具。

三、法律后果

非法狩猎、杀害鸟类,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依法承担严重后果:

1.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狩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2.刑事犯罪: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狩猎罪”);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经查获,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提示:广大果农及枸杞种植户在阻隔鸟类防护农产品时,不得进行非法狩猎行为、使用非法狩猎工具。产生严重后果者将依法处罚。

保护鸟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鼓励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对发现非法狩猎、杀害、交易、运输鸟类等违法行为,请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我们携手努力,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共同守护我们身边的蓝天精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举报电话:0953-5090170



吴忠市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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