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红寺堡区2023年度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共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29名,候选人为145名(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二、选任条件
(一)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权利义务、法律保障及任期
(一)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三)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随机抽选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红寺堡区司法局会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红寺堡区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二)资格审查。由红寺堡区司法局会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红寺堡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由红寺堡区司法局会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拟任公示。由红寺堡区司法局会同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红寺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会同红寺堡区司法局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咨询电话:0953-5098528、5098010
特此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司法局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