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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关于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公示
时间:2023-06-01 来源: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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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关于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公示

为加强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宁商发〔202257号)和《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吴忠市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现将《验收工作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61日至67公示期间,如对《验收工作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吴忠市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电话:0953-5089951




吴忠市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验收工作方案

为认真抓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验收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2022-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宁商发〔202219号)、《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商务部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为统揽,以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为核心,以推进项目建设促进项目运营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宁商发〔202260号)和《红寺堡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31号)等政策措施,全力加强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确保涉及项目验收顺利通过,弥补商务领域项目短板。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申报项目有序推进和项目建设验收按时完成,特成立由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相关股室和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综合股、商务股、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预验收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商务股,负责项目预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三、验收时间

结合自治区、吴忠市商务部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验收方式

1.项目建设按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预验收工作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提供验收内容资料,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项目服务协议、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预验收工作组自收到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预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出具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报告。

3.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市商务局审核验收。

4.项目通过自治区、吴忠市商务部门组织的验收结果抽检复核后,及时组织拨付尾款。

五、验收内容

(一)项目投资资金及使用情况,各类票据是否真实合理(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项目重点审核审计报告)。

(二)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

(三)项目建设的各类绩效指标值是否按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有关指标要求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中的其他验收内容。

六、验收程序

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达成绩效指标的证明材料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等。

实地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报告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签字等。

(六)预验收工作组将项目验收情况提交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七)项目验收且党组研究通过后,工作组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编制成册,并将书面验收报告上报上级商务部门备案。

七、工作职责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预验收工作组对验收工作负总责,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并具体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作出客观评价。

(三)验收合格的,预验收组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报告单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下发项目验收意见报告单并向上级商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四)验收不合格的,经预验收工作组再次复审且讨论研究后,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退回实施单位申请材料,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并督促做好整改,直至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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