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区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沟河道渠道责任单位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流经我区干河子沟等8条沟河道红三干渠等7条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沟道渠道基本情况
沟河道渠道名称 | 流经乡镇 | 沟河道 渠道基本情况 | ||||||||
沟道长度 (km) | 沟道渠道级别 | 管理范围(米) | 保护范围(米) | 内业工作 | 外业工作 | 管理范围划界完成度 | ||||
资料收集 | 工作底图制作 | 自然资源调查 | 岸线测量长度(公里) | |||||||
干河子沟 | 红寺堡镇 柳泉乡 | 2.59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2.834 | 100% |
老 虎 沟 | 太阳山镇 | 21.135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22.203 | 100% |
红 庄 沟 | 新庄集乡 | 1.587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2.702 | 100% |
惠安堡沟 | 太阳山镇 | 8.026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9.841 | 100% |
水路湾沟 | 新庄集乡 | 7.734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12.055 | 100% |
跳沟 | 大河乡 | 12.5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11.28 | 100% |
十七支沟 | 红寺堡镇 | 6.279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6.15 | 100% |
王朝井沟 | 红寺堡镇 | 2.703 | 五级 | 30 | 20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2.895 | 100% |
盐环定四干渠 | 太阳山镇 | 7 | 干渠 | 5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7.379 | 100% |
海子塘一支干渠 | 红寺堡镇 | 6 | 支干渠 | 3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7.043 | 100% |
海子塘二支干渠 | 红寺堡镇 | 8 | 支干渠 | 3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9.037 | 100% |
固海长三支干渠 | 大河乡 | 14.2 | 支干渠 | 3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16.003 | 100% |
固扩三干渠 | 大河乡 | 18.4 | 干渠 | 5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19.683 | 100% |
红三干渠 | 太阳山镇 | 57 | 干渠 | 5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58.672 | 100% |
红四干渠 | 太阳山镇 | 13 | 干渠 | 50 | 无 | 完成 | 完成 | 完成 | 13.515 | 100% |
二、沟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1.干河子沟(红寺堡镇段,柳泉乡段)、老虎沟(太阳山镇段)、红庄沟(新庄集乡段)、惠安堡沟(太阳山镇段)、水路湾沟(新庄集乡段)、跳沟、十七支沟、王朝井沟以原始沟河岸(老河砍)范围向外延伸30米,无明显的原始沟河岸线以20年一遇的洪水线(老河坎)向外延伸30米为管理范围线;
2.盐环定四干渠(太阳山段)、固扩三干渠(红寺堡区)、红三干渠(大河乡段、红寺堡段、太阳山段)、红四干渠(太阳山镇、柳泉乡段)以渠岸线边界向外延伸50米为渠道的管理范围,海子塘一支干渠(红寺堡段)、海子塘二支干渠(红寺堡段)、固海长三支干渠(红寺堡段)以渠岸线边界向外延伸30米为渠道的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在上述8条沟河道和7条渠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
1.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
2.在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堆放物料等。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破坏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沟河道界址等设施活动;
2.修建围堤、阻水渠、阻水道路以及种植阻水高杆作物、弃置废渣垃圾等活动;
3.在堤防和护堤地进行建房、打井、放牧等活动;
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源等活动;
5.擅自围垦沟河道种植活动。
五、对违反沟河道法律、条例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予以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2020年9月9日起,到2020年9月23日截止,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受理登记机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及其证明材料。
七、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1.划定的沟河道和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沟河道和渠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红寺堡区水务局主导,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沟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保障管理范围划定正确。
3.本次我区沟河道和渠道水域划界确权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红寺堡区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受理机构: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热资源局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地 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楼三楼309室
联系电话:0953—5085678(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0953—5089939(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附 件:8条沟河道、7条渠道岸线管理成果图
特此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