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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寺堡区建档立卡户“五类人员” 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8-05-25 来源: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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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区如期完成各项脱贫攻坚任务,结合自治区扶贫办审计反馈的建档立卡“五类人员”和整改要求,为彻底清理和解决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进一步提高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率,特制定我区建档立卡户“五类人员”处理意见:

一、“五类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财政供养人员界定标准经过与组织、人社等部门数据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人员。(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人员是指村干部、村医、辅警及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实习人员)。

(二)工商法人(股东)界定标准:经过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中有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正常营业、正常纳税的工商法人;工商股东是指经过与市场管理部门数据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中有正常入股、正常分红的企业股东。

(三)购买车辆人员界定标准:经过与车管所车辆购置系统数据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不含普通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客货两用车、载重量0.6吨以下,价格在2(含)万元以下的微型货车)。

(四)购买商品房人员界定标准:经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在城区或中心集镇购买商品房。

(五)享受城镇低保人员界定标准:经过民政系统比对,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二、“五类人员”的核实办法

(一)审计反馈数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宁审农报201719号)和(宁审农报〔201733号)反馈的“五类人员”。

(二)自治区扶贫办比对反馈数据。

(三)红寺堡比对数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人社局牵头,组织部、财政局配合,对16288户建档立卡户中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由民政局牵头,对16288户建档立卡户中是否有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由公安局牵头,对16288户建档立卡户中是否拥有车辆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由国土局牵头,房管所配合,对16288户建档立卡户中拥有商品房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16288户建档立卡户中是否有工商法人、工商股东人员进行比对核实;涉及我区数据比对的相关部门,于520日前将比对结果上报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类人员”核实后的处理办法

    由红寺堡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将比对数据下发至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反馈数据入户核实,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后,将处理结果上报红寺堡区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界定处理。

(一)取消建档立卡户资格

1.整户取消:针对核实出未脱贫、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且未享受扶贫政策的“五类人员”,完成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作整户删除处理。

2.个人取消:对已外嫁但户口未迁出,因本人参加工作、购车、购房和办企业等原因列入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作人口自然变更处理,其他人员继续保留,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具体以结婚证领取时间为准)。

(二)保留建档立卡户资格

1.反馈数据失实:经乡镇核实反馈的数据不属实、信息错误、车辆已经报废、借用身份进行车辆登记和登记办企业等原因的“五类人员”,经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保留建档立卡户资格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2、其他特殊情况:一是未脱贫且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还没有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户中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保留建档立卡户资格,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二是对于2014-2017年已经标注脱贫,且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返贫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做返贫处理,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三)标注脱贫,不再享受扶贫政策

1.2014-2016年已经标注脱贫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做不再享受扶贫政策处理,另册管理,待国务院扶贫系统开通2014-2016年已脱贫可以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功能时再进行标注;对2017年已脱贫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全部在系统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另册管理。

2.对未脱贫但已享受过扶贫政策的“五类人员”,经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全部在2018年做脱贫处理且不能享受2018年相关扶贫政策,脱贫后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另册管理。

  

     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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