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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支持政策(16)
时间:2026-07-01 来源:红寺堡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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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

一、适用对象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支持措施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四、申请途径

资源回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五、申请材料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三者之一。

六、咨询电话

宁夏区税务局095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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