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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支持政策(10)
时间:2026-06-23 来源:红寺堡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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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六、咨询电话

宁夏税务局0951-12366

七、扫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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