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咨询电话
宁夏税务局0951-12366
七、扫码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