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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支持政策(4)
时间:2026-06-12 来源:红寺堡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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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六、咨询电话

宁夏税务局0951-12366

七、扫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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