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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企业支持政策(2)
时间:2026-06-10 来源:红寺堡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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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留抵税额。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咨询电话

宁夏税务局0951-12366

七、扫码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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