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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3-03 来源: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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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3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7519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sbqfgj559@163.com

三、联系人:宋海伟

电话:13369360808

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33


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红寺堡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半拉子工程”,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预算内统筹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决策和事项决策两部分,项目决策内容主要决定项目是否实施,事项决策内容主要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及调整。按投资规模进行分类,分别为:

重大事项:红寺堡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总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新增及调整。

重大项目:由红寺堡区审批部门审批的总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项目单位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有序提出立项审批需求,由发展改革等审批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会同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开展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概)算等,并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据咨询评估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直接由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或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需按照投资规模分别提交区人民政府、区委审议。

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动态调整至政府投资计划。

总投资4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重大项目,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动态调整至政府投资计划。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动态调整至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红寺堡区计划实施的新建、续建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寺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梳理形成该领域年度计划,报送至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财政及其他审批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由区发展改革局最终印发。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施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报批后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严禁违规擅自改变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要求或违规接受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和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需要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闲置沉淀、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绿化、生态修复等项目苗木养护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中央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步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超期未报请竣工验收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若核查发现存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按程序移送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3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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