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情况监督检查 |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 红寺堡区在建、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20% | 1 |
2 | 取水设施、取水计量是否运行正常的监督检查 | 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 | 取用水户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现场检查 | 2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