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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51555
文号
(红政办发〔2017〕13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棚改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0-24
名称
红寺堡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征收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红寺堡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征收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红寺堡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征收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红寺堡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征收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红寺堡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环卫小区创业街至团结街商住楼实施二期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征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主体,负责本项目的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的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红寺堡区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征收范围内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环卫小区二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

征收范围:环卫小区南至创业街以北,团结街以南,建兴、创业小区围墙向东27.2米范围内创业路6间商住楼、院内空地、团结街7间商住楼及后院、供暖公司锅炉房。

房屋及土地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临街商住楼1间(上下2层)为一个征收补偿单元,临街商住楼和临街商住楼后院所有权人是同一被征收人的,分别核算合并征收补偿,临街商住楼和临街商住楼后院分属不同征收人的分别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类型主要是商住用二层楼房、后院住宅、仓储等用房。被征收商住房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票据和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任何手续的和土地手续与实际占有面积不符的,以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测量机构以实地测量的数据为依据,以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创业街商住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和程序,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2、闲置空地依据国有土地管理有关政策有偿收回使用权;

3、锅炉房由建环局拆除并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新建集中供热中转站替代;

4、团结街商住楼及后院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予以征收补偿。

(二)征收补偿的内容、标准和支付期限、方式

团结街商住楼及后院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按其意愿,在以下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中,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商住楼:商住楼及后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商住楼按照罗山路商业房每平方米6556元的评估价补偿;

商住楼后院土地及房屋:后院土地面积以测绘机构的测绘认定结果为准,按照红寺堡区商业用地实时公布基准价(2017年6月为460元/㎡)进行折价补偿,地上建筑物类型和面积以测绘机构的测绘认定结果为准,按照住房400元/㎡、附房300元/㎡、杂房200元/㎡予以补偿。容积率超出1的部分不予补偿。除住房、附房、杂房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款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90日内,以“一卡

通”形式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

商住楼:商住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从红寺堡城区列入棚改范围内的房源内选择置换房屋,含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价折算价格。置换住宅楼的,置换楼按照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政府安置楼基准价为标准折算后找补差价,选择住宅房后剩余补偿款返还被征收人;置换商业房的,置换房屋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小区(含友爱巷新建商业房),按照征收部门组织安置房源棚户区改造协议价同楼层找补差价置换,需要变更楼层的,由被征收人和开发商自行协商找补差价置换。

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面积超出征收面积30㎡以内(含3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协议价和开发商结算,调换面积超出征收面积3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协议价下调10%以货币形式和开发商结算,调换面积小于征收面积的,不超过30㎡(含30㎡)的部分由开发商按棚户区改造协议价折算后以货币方式退还被征收人,超过30㎡的部分由开发商按照协议价下调10%折算后以货币形式退还被征收人。

商住楼后院:商住楼后院土地面积以测绘机构的测绘认定结果为准,参照红寺堡区商业用地实际公布时基准价(2017年6月为460元/㎡)进行折价补偿,地上建筑物类型和面积以测绘机构的测绘认定结果为准,按照住房400元/㎡、附房300元/㎡、杂房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容积率超出1的部分不予补偿。除住房、附房、杂房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彩钢板房等均按照高度界定。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8m(含2.8m)的为主房;房屋前墙高度在2.2m(含2.2m)-2.8m的为附房;圈棚、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2.2m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

征收房屋补偿款在房屋拆除并签订房屋拆除移交协议后9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过渡方式、期限和补助办法、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除享受搬迁费和奖励政策外,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和货币置换的被征收人,除享受搬迁费和奖励政策外,给予三个月(装修期)的过渡安置费。闲置空地不享受过渡安置费。

商住楼: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搬迁费;停业停产过渡安置费按每平方米18元/月,一次性给予补偿3个月,选择友爱巷新建商业楼的,停业停产过渡安置费自协议签订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算,至新建商业房交付之日止。

商住楼后院:每间补偿1400元搬迁补偿。

商住楼商户:商住楼承租商户按照评估价对商户装修、搬迁工时费予以一次性补偿。

搬迁费、停业停产过渡安置费等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六、奖励与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创业街商住楼不予奖励。

商住楼:团结街商住楼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40000元;在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0元;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商住楼后院:团结街商住楼后院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前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在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实施搬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在房屋拆并签订房屋拆除移交协议后9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优惠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房屋调换的被征收人,除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外,调换产权面积不再缴纳契税,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安置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增容费和管道建设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七、其它事项

(一)房屋产权的认证

1.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凭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或相关凭证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政府及其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

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

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三)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实施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没有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以航拍图片为依据)。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环卫小区二期征收项目。

九、本方案由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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