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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40278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08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工业用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工业用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通告

 

  

红寺堡区棚户区征收改造和S338线改扩建工程实施以来,个别群众错误理解补偿标准和价格,盲目跟风、借机炒作,在红寺堡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及工业园区内出现非法转让、分割倒卖土地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非法转让、转包、出租、分割买卖土地。 

二、对于下列违法用地行为,将分别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3.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1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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