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2019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 | 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编号 | 对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
抽查类别 | 抽查项目 | 具体内容 | 具体内容分类 | 市/区/街道 | |||||||
1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娱乐场所检查 | 获证娱乐场所检查 |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 A | ||||||||||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B | ||||||||||
4.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 A | ||||||||||
5.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 | A | ||||||||||
6.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A | ||||||||||
2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艺术品企业检查 | 获证艺术品企业检查 | 1.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 B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 A | ||||||||||
3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获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B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A | ||||||||||
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A | ||||||||||
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A | ||||||||||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A | ||||||||||
4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互联网文化企业检查 | 获证互联网文化企业检查 |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A | ||||||||||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A | ||||||||||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A | ||||||||||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A | ||||||||||
5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网络游戏企业检查 | 获证网络游戏企业检查 | 1.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A | ||||||||||
3.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 | A | ||||||||||
4.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 | A | ||||||||||
5.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A | ||||||||||
6.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 A | ||||||||||
7.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 | A | ||||||||||
8.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A | ||||||||||
9.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 A | ||||||||||
6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印刷企业检查 | 获证印刷企业检查 | 1.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的 | B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印刷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A | ||||||||||
3.印刷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A | ||||||||||
4.印刷单位未取得印刷许可而印刷出版物的 | A | ||||||||||
5.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的 | A | ||||||||||
6.印刷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A | ||||||||||
7.印刷单位印刷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A | ||||||||||
8.印刷单位印刷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 A | ||||||||||
9.印刷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A | ||||||||||
10.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A | ||||||||||
11.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A | ||||||||||
12.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A | ||||||||||
13.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 | A | ||||||||||
14.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A | ||||||||||
15.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未按规定建立印刷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 A | ||||||||||
16.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A | ||||||||||
1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A | ||||||||||
18.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A | ||||||||||
19.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A | ||||||||||
20.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A | ||||||||||
21.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A | ||||||||||
22.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A | ||||||||||
23.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A | ||||||||||
24.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A | ||||||||||
25.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A | ||||||||||
26.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A | ||||||||||
27.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A | ||||||||||
28.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A | ||||||||||
29.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A | ||||||||||
30.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A | ||||||||||
31.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A | ||||||||||
32.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A | ||||||||||
33.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A | ||||||||||
34.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A | ||||||||||
35.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A | ||||||||||
3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A | ||||||||||
37.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A | ||||||||||
38.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A | ||||||||||
39.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A | ||||||||||
7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 获证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 1.出版物发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 A | ||||||||||
3.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 A | ||||||||||
4.未经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A | ||||||||||
5.设立出版物的出租企业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 A | ||||||||||
6.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未按规定备案 | A | ||||||||||
7.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 A | ||||||||||
8.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 A | ||||||||||
9.出版物发行企业设立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未按规定备案 | A | ||||||||||
10.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A | ||||||||||
11.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 A | ||||||||||
12.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 A | ||||||||||
13.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及发行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 A | ||||||||||
14.发行非法出版物 | A | ||||||||||
15.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 | A | ||||||||||
16.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A | ||||||||||
17.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保存近两年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等非财务票据 | A | ||||||||||
18.出版物发行单位或个人超出核准范围经营 | A | ||||||||||
19.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A | ||||||||||
20.未按规定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 A | ||||||||||
21.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A | ||||||||||
22.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 | A | ||||||||||
2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使用“报”“刊”“杂志”等字样或未按规定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上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及完整的准印证编号 | A | ||||||||||
2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按规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或违规传播到境外 | A | ||||||||||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公开征订发行、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 A | ||||||||||
26.使用内部资料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或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印刷发行 | A | ||||||||||
27.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A | ||||||||||
28.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 A | ||||||||||
29.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 A | ||||||||||
30.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A | ||||||||||
31.储存、运输、邮寄禁止内容或非法音像制品 | A | ||||||||||
8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高危体育经营单位检查 | 获证高危体育经营单位检查 | 1.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挂在醒目位置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未挂在醒目位置 | A | ||||||||||
3.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A | ||||||||||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不够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获得资格证或者资格证过期未更换 | B | ||||||||||
5.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A | ||||||||||
6.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 A | ||||||||||
7.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拒绝、阻挠 | A | ||||||||||
9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电影院经营单位检查 | 获证电影院经营单位检查 | 1.发行、放映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A | ||||||||||
3.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的 | A | ||||||||||
4.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的 | A | ||||||||||
5.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A | ||||||||||
10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广播电视经营单位检查 | 获证广播电视经营单位检查 | 1.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B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A | ||||||||||
3.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A | ||||||||||
4.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A | ||||||||||
5.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A | ||||||||||
6.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A | ||||||||||
7.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A | ||||||||||
8.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A | ||||||||||
9.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A | ||||||||||
10.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A | ||||||||||
11.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A | ||||||||||
12.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A | ||||||||||
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 A | ||||||||||
14.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A | ||||||||||
15.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 A | ||||||||||
11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检查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检查 | 1.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A | ||||||||||
3.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A | ||||||||||
4.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A | ||||||||||
5.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 A | ||||||||||
6.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A | ||||||||||
12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演出经营单位检查 | 获证演出经营单位检查 | 1.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 A | ||||||||||
3.在演播厅外以营利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A | ||||||||||
4.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A | ||||||||||
5.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A | ||||||||||
6.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A | ||||||||||
7.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A | ||||||||||
8.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 | B | ||||||||||
9.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 A | ||||||||||
10.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演出 | A | ||||||||||
11.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A | ||||||||||
12.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A | ||||||||||
13.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A | ||||||||||
14.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A | ||||||||||
1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A | ||||||||||
16.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A | ||||||||||
17.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A | ||||||||||
18.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A | ||||||||||
19.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A | ||||||||||
20.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A | ||||||||||
21.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A | ||||||||||
22.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 A | ||||||||||
2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A | ||||||||||
2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 | A | ||||||||||
2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 A | ||||||||||
26.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A | ||||||||||
27.个体演员未办理办案手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A | ||||||||||
28.以假唱欺骗观众 | A | ||||||||||
29.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 | A | ||||||||||
30.非因不可抗力退出演出 | A | ||||||||||
13 | 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 获证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 1.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A | 1 | 1 | 红寺堡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抽查比例: 红寺堡区抽查比例为100%。 频次:每年至少1次。 |
2.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 A | ||||||||||
3.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 | B | ||||||||||
4.未经许可擅自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 | A | ||||||||||
5.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未经许可在原址重建 | A | ||||||||||
6.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A | ||||||||||
7.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 | A | ||||||||||
8.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A | ||||||||||
9.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A | ||||||||||
10.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未经许可作其他用途的 | A |